双欣环保: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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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
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6]第ZB10023号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欣环保”)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执行了合理保证的鉴证业务。
一、董事会的责任
双欣环保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执行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确保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
月
日的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询问、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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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鉴证结论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四、鉴证结论
经审核,我们认为,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12月25日的《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双欣环保截至2025年
月
日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
五、报告使用限制
本报告仅供双欣环保于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上海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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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报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号——公告格式》等规定,本公司现将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478号)同意注册,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87,000,000.00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6.85元。截至2025年
月
日,本公司实际已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87,000,0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965,950,000.00元,扣除本次尚未支付的不含税保荐承销费用人民币135,297,061.32元后的募集资金为人民币1,830,652,938.68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5]第ZB11863号验资报告。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施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投向承诺情况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本公司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1 | 年产1.6万吨PVB树脂及年产1.6万吨PVB功能性膜项目 | 55,753.00 | 55,731.26 |
| 2 | 年产6万吨水基型胶粘剂项目 | 35,158.00 | 35,112.35 |
| 3 | PVA产业链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17,050.00 | 16,584.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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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
| 4 | 电石生产线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12,000.00 | 11,362.41 |
| 5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6,901.60 | 16,880.66 |
| 6 | PVA产品中试装置建设项目 | 7,925.82 | 7,866.81 |
| 7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43,000.00 | 43,000.00 |
| 合计 | 187,788.42 | 186,538.34 | |
注:
上表中“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为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后拟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净额。
根据募投项目实际进展,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前期建设,待募集资金到位后,置换前期投入资金。若本次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不能满足以上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则不足部分由公司通过自筹资金解决;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预计募集资金数额,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规划、安排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将全部用于主营业务发展。。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截至2025年12月25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人民币64,253.76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募集资金拟投入的金额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 1 | 年产1.6万吨PVB树脂及年产1.6万吨PVB功能性膜项目 | 55,731.26 | 40,302.57 |
| 2 | PVA产业链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16,584.84 | 14,836.27 |
| 3 | 电石生产线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11,362.41 | 9,114.93 |
| 合计 | 83,678.51 | 64,253.76 | |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情况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本公司决定以募集资金置换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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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投入募投项目资金,资金明细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募集资金拟置换金额 |
| 1 | 年产1.6万吨PVB树脂及年产1.6万吨PVB功能性膜项目 | 40,302.57 | 40,302.57 |
| 2 | PVA产业链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14,836.27 | 14,836.27 |
| 3 | 电石生产线节能增效技术改造项目 | 9,114.93 | 9,114.93 |
| 合计 | 64,253.76 | 64,253.76 | |
五、募集资金置换发行费用情况截至2025年
月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为人民币1,386.79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 | 发行费用总额 | 以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金额 |
| 保荐承销费用 | 13,671.22 | 141.51 |
| 审计验资费用 | 1,509.43 | 962.26 |
| 律师费用 | 754.72 | 283.02 |
|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 578.30 | |
|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含印花税) | 98.78 | |
| 合计 | 16,612.45 | 1,386.79 |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66,124,460.41元,其中由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直接从募集资金中扣除的保荐费及承销费人民币136,712,155.66元,剩余发行费用人民币29,412,304.75元,截至2025年12月25日本公司已用自筹资金支付的发行费用13,867,924.46元,其中支付审计费9,622,641.48元,支付律师费用2,830,188.64元,支付券商费用1,415,094.34元。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已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3,867,924.46元。
六、使用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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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公告格式》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投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尚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内蒙古双欣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