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3-002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0号),公司已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4,609万股,发行价格为4.5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10,170,4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人民币 33,573,301.89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76,597,098.1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23]000639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曹县百通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曹县百通”)、连云港百通宏达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云港百通”)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和保荐机构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保荐机构天风证券分别与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曹县支行、江苏赣
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专户余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江新区支行 | 502020100100166712 | 55,000,000.00 | 曹县百通热电联产二期项目 |
2 |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 | 9550880214272800308 | 70,000,000.00 | 连云港百通热电联产项目 |
3 |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 | 50020180805687171 | 67,245,871.70 | 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借款 |
4 | 曹县百通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曹县支行 | 803026501421013479 | 0.00 | 曹县百通热电联产二期项目 |
5 | 连云港百通宏达热力有限公司 | 江苏赣榆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 3207210011010000321010 | 0.00 | 连云港百通热电联产项目 |
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营业部“50020180805687171”账户余额67,245,871.70元中,包含了相关未支付的发行费用15,648,773.59元。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管理,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天风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天风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募投项目
实施子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天风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天风证券每半年对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授权天风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何朝丹、石翔天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天风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天风证券。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一次性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天风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天风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天风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银行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天风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天风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天风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或者天风证券可以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