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通能源: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376 证券简称:百通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9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四号院钢设总院六层A区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春龙
7、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和《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258,899,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1725%。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243,897,7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17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5,0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8%。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139,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84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01,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54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898,685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5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38,9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7%;反对5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58,898,585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6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38,8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6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8,898,585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6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138,8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0%;反对60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本次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姓名:李凡、李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的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东环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西百通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