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德冠新材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17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33.3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1.68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056,008,448.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04,246,310.84元,募集资金净额为951,762,137.16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10月25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华兴验字[2023]21001050675号”《验资报告》。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截至本核查意见披露日,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程度用于以下四个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
1 | 德冠中兴科技园新建项目 | 55,132.12 | 55,132.12 |
2 | 功能薄膜及功能母料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 | 21,100.00 | 21,100.00 |
3 | 实验与检测升级技术改造项目 | 7,597.93 | 1,500.00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25,000.00 | 17,444.09 |
总计 | 108,830.05 | 95,176.21 |
三、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情况
根据公司已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募投项目“功能薄膜及功能母料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原实施地点为“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新路新涌工业区”,公司将该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城区SD-I-02-05-02-06-01地块”。
除上述实施地点变更外,募投项目其他内容均不发生变更。
四、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原因
募投项目“功能薄膜及功能母料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由全资子公司广东德冠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装公司”)实施,新实施地点与原实施地点属于包装公司不同厂区,两地位于同一个镇,相距不足五公里,与“德冠中兴科技园新建项目”的实施地相同。根据包装公司战略规划及实际发展需要,结合其资金、技术、人才等资源配置的需求,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有利于募投项目实施和管理,优化项目布局,统筹规划项目建设,推进募投项目顺利实施,符合经营发展需要。
五、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自身业务战略布局及实际发展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进而对原定规划进行合理调整。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功能薄膜及功能母料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变更至“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南城区SD-I-02-05-02-06-01地块”。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意见
2024年4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功能薄膜及功能母料改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地点。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变更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变更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地点的事项是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会对公司实施募投项目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远航 汤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