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冠新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德冠新材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冠新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及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德冠新材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概述
(一)外汇套期保值目的
公司向国外设备供应商采购生产线及配套设备,主要采用欧元、美元结算。为了降低欧元、美元兑人民币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提高公司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充分利用远期结售汇的套期保值功能锁定外汇成本,实现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资产保值。
(二)业务规模及资金来源
公司(含子公司)在不超出与设备供应商签署的生产线及配套设备合同中约定的未来所需支付的欧元、美元范围内,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有效期限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授权额度。
外汇套期保值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公司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原则,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机和套利行为。
(三)期限及授权
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
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落实公司关于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四)交易对方
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
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产品合约汇率与到期日实际汇率的差异将产生投资损益。
2、操作风险: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存在因操作人员操作失误、系统缺陷、内部控制方面的缺陷而导致意外损失的风险。
3、履约风险:对于远期外汇交易,如果交易对手在合约期内违约,则公司不能以约定价格执行外汇合约,存在风险敞口不能有效对冲的风险。
4、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措施
1、为有效控制外汇套期保值风险,公司已制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分工、管理原则和要求、内部操作流程、内部风险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将严格按照《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
2、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3、为控制履约风险,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和个人进行交易。
4、为避免汇率大幅波动的风险,公司会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变化,适时调整策略,最大限度的避免汇兑损失。
5、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核查交易是否根据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执行。
三、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为提高应对外汇波动风险的能力,防范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和股东权益造成不利影响,有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和列报,最终会计处理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和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总计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或等值外币)的额度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的业务,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超过授权额度。授权期限为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具体落实公司关于外汇套期保值决策、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符合公司内控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公司采取的针对性风险控制措施是可行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内控制度《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无异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德冠薄膜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孙远航 汤玮
2024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