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80 证券简称:华纬科技 公告编号:2023-002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616号),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22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8.84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92,922.48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1,355.04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1,567.44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5月11日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5月11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F10873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具体如下:
户名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金额(元) | 募投项目 |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575903488110606 | 200,000,000.00 | 新增年产8000万只各类高性能弹簧及表面处理技改项目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店口支行 | 292036530013000068880 | 49,000,000.00 | 研发中心项目 |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80060122000204129 | 185,200,000.00 | 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化生产线项目 |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 15124519910023 | 39,887,357.40 | 超募资金 |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诸暨支行 | 575903488110208 | 17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浙江诸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暨阳支行大侣分理处 | 201000336061905 | 200,000,000.00 | 超募资金 | |
合计 | 844,087,357.40 |
注:募集资金存放金额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主要系部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发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发行手续费等暂未支付或由自有资金暂时垫付尚未置换所致。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
甲方: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上述各开户银行
丙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增年产8000万只各类高性能弹簧及表面处理技改项目/高精度新能源汽车悬架弹簧智能化生产线项目/研发中心项目/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赵宏、金梁和持续督导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持续督导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七)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或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