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纬科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股票代码:001380
股票简称:华纬科技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修订稿)
二〇二六年四月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第一节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为进一步扩大生 产经营规模、增强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结合自身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 债”)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华纬科技股份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 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战 略,顺应了汽车零部件行业及智能制造行业的发展趋势,对公司“智能制造” 业务的结构优化升级、产能规模扩大、增强主营业务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有利 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项目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 益,因此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
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且建设周期较长,公司使 用自有资金或进行债务融资进行前述投入,可能为公司带来较大的资金压力。 因此,公司采用发行可转债方式进行外部融资,既可满足本次募投项目投资建 设需求,又可确保公司留存一定资金进行未来的日常经营。
(二)银行贷款融资存在局限性
公司通过银行贷款等债务融资方式的融资规模相对有限,且该融资成本相 对较高。若全部借助债务融资满足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将会导 致公司资产负债率上升,增加公司财务风险,较高的利息费用将对公司的盈利 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不利于公司的持久稳定经营发展。
(三)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公司当前融资的最佳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符合条件时可转换为公司股票,因此兼具股权融资和债 务融资的特性,且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融资成本较低。公司本次选择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来满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需求,能够优化资本结构、降低 融资成本、提高股东利润回报,匹配公司长期稳定发展需求,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具备必要性。
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 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 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原股东实行优先配售,原股东有权放弃 优先配售权。向原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 授权人士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在本次可转换公 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
原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 构投资者发售和/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具体发行方式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发行前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 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 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 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
(一)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 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 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 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 位四舍五入):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1=(P 0+A × k) /(1+k);\]
派送现金股利: \(P 1=P 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 1=(P 0-D+A ×k) /(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 股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 股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 整,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 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 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 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 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 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 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 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收盘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 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 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并将相关公告在符合条件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 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 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16,407.18 万元、22,641.70 万元、27,508.31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为22,185.73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7,500.0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 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 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57,500.00万元(含本 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用于南京原材料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华纬科技重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华纬科技自动化立体仓库技改项目及补充流 动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债筹集的资金,将按照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 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不用于弥补亏损和 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筹集的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
必须经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 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的规定。
(四)公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主要从事弹簧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产品包括悬架弹簧、制动弹簧、 阀类及异形弹簧、稳定杆等,主要应用于汽车行业。公司现有主营业务能够保 证可持续发展,公司所属行业前景良好,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综上,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 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违反《证券法》第十七条,“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 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 反本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 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符合《证券法》有关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债的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公司 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会、董事会等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 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 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2、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度,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 别为16,407.18 万元、22,641.70 万元、27,508.31 万元,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为22,185.73 万元。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57,500.00 万元(含本数),参考近期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 司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 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3、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3年末、2024年末、2025年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34.23%、36.94%、 34.24%,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维持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 为4,349.94万元、-19,836.67万元、34,962.65万元。其中,2024 年度的经营活动 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主要系当期公司业务量增加,从而增加对供应商的采购,同 时收到客户的供应链债权凭证结算增加,并且销售回款与采购付款存在时间差 异,是与发行人销售、采购的信用政策相适应的。综上,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 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三)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 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定。
4、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 不低于百分之六
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5,528.27万元、21,306.52万元、25,026.19万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13.94%、13.31%、 13.93%。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收益 率平均不低于6%。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四)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应当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且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百分之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 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的规定。
5、除前款规定条件外,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还应当遵守本办 法第九条第(二)项至第(五)项、第十条的规定
(1)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
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能够 忠实勤勉的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最近三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 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 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二)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2)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 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 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 影响的情形。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三)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 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 定。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 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 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 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 执行。公司组织结构清晰,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 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 务审批等方面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195号), 认为:华纬科技于2025年12月31日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 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2025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分别 出具了信会师报字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212号、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126 号、信会师报字[2026]第ZF10194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 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 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 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4)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之“(五)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 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5)发行人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体如下:
①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②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③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 出的公开承诺的情形;
④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贪污、贿赂、侵占 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 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的不得发行可转债的情形,具体如下:
1、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 仍处于继续状态;
2、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用途。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7,500.00万元(含本数),所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南京原材料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华纬科技重庆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华纬科技自动化立体仓库 技改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进一步延展公司业务布局,扩充产品线,以满足 未来市场需求,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主营业务,不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 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 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 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1、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2、除金 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 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用 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综上,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关于募集资金使用 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规定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围绕公司主 业展开,系公司基于实际生产经营需要并经严谨测算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发行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四十条之“上市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的规定。
(五)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 条之规定
1、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 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 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按面值发行。
(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 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4)债券评级
公司将聘请资信评级机构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票;
③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募集说明书》 及本规则的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赋予 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6)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
①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
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 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公 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 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②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 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 等情况,公司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 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 \(P 1=P 0 /(1+n)\) :
\[增发新股或配股: P 1=(P 0+A × k) /(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 P 1=(P 0+A × k) /(1+n+k) ;\]
派送现金股利: \(P 1=P 0-D\) :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 \(P 1=(P 0-D+A ×k) /(1+n+k)\)
其中:P1为调整后转股价;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 本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 利。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 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时期(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 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 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 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 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 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 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 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7)转股价格向下修正
①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 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 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 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该次股东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②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符合条件的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 等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 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
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 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8)赎回条款
①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 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 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②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当下述任意一种情形出现时,公 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 130%);
时。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的票面总金额不足人民币3,000万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 面总金额;
i:指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 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9)回售条款
①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 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 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回售给公司。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 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 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 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 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 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 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 使部分回售权。
②附加回售条款
若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 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 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 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 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 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方式 参见赎回条款的相关内容。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可转债应当具有期限、 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 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 商依法协商确定”的规定。
2、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 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 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 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 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 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3、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 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 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 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转股价格由公司股东会授权 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状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 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 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 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的转 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 均价”的规定。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 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进 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利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2025年5月7日召开的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 的方案,全体股东进行了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依法就发行相关事项作出了决 议。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公司决策程 序通过,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以保障股东的知情 权,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 的具体措施和相关主体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承诺
本次发行完成后,债券持有人未来转股将使得公司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有 所增加,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推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募集资 金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周期,可能导致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 指标被摊薄。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 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实现公司业务的稳定健康发展,以增厚未来收益、填 补股东回报,并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募 集资金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强化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不断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进行了认真的论证分析和审 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公告的《华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公告》。
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备必要性与可行 性,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要求,将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发展 战略,以及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