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亚电缆: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4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选 聘 制 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 (含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 的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以下简称“法 律法规”)及《广东新亚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 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 的,可以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比照本制度 执行。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在公司股东会审议决 定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条件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 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质量控 制制度并有效执行;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按时保质完成审 计工作;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没有被监管机构列入行业禁入范围;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 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维护公司信息、数据安全;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证券监管规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五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单一 选聘方式或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会计 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邀请具备相应资质 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单一选聘,邀请某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 参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 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 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
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 身定制选聘条件。
第八条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可以续聘同一 审计机构。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 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
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审计工作完 成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 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进行资质审查;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审计委员会 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
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 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四)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出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审核不通过的,应说明原因。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 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条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服务期限要求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 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 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 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 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 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 过两年。
第十二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 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 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 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 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 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 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 年。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四条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信披,或者审计人员和时 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定期报告信息;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六)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七)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八)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本制度或业务约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前款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位出 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 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作出判断的基础上,发 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 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公司股东会就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前任会计师事务 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 审计委员会意见、上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 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 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一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则上应当在被审年度第四季度结 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 幅低于基准价;
师。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处理:
(一)可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经股东会决议解聘已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 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 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门。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后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及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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