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合科技: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1389 证券简称:广合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5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182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239号)同意,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合科技”或“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230.0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
17.43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37,289,000.0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83,830,482.69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53,458,517.31元。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092号《验资报告》。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黄石广合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广合”)已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和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分别
与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黄石广合、保荐机构民生证券与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截至2024年3月28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注: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含扣除承销保荐费用之外的其他发行费用,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大于募集资金净额。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募集资金开户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广合科技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629356122050 | 217,819,505.77 | 黄石广合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广合电路多高层精密线路板项目一期第二阶段工程、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2 | 广合科技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山支行 | 82040078801700002702 | 217,819,505.77 | 黄石广合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广合电路多高层精密线路板项目一期第二阶段工程 |
3 | 广合科技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 120902003510008 | 244,616,024.46 | 黄石广合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广合电路多高层精密线路板项目一期第二阶段工程 |
4 | 黄石广合 |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 30022352288 | 0.00 | 黄石广合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广合电路多高层精密线路板项目一期第二阶段工程 |
合计 | 680,255,036.00 | - |
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中公司为“甲方一”,募投项目实施子公司黄石广合为“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募集资金开户银行为“乙方”,保荐人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姜涛、王嘉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6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州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