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通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6-02  C维通利(001393)公司公告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 度》

修订时间:2026 年6 月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 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指引18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性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控制,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股份变 动的相关规定,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本人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 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起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 个月的;

(六)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 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 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 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个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 股份为基数,计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 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时,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

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 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 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司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 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 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和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 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因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 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上市已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 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 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 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三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 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二十七条 持股5%以上股东买卖公司股票,参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 列要求进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北京维通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