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科股份:关于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
目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第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第3—4页
三、附件………………………………………………………………第5—8页
(一)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第5页
(二)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第6页
(三)本所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7—8页
第
页共
页
关于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
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3-462号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惠科股份公司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
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第
页共
页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惠科股份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惠科股份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第
页共
页
惠科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专项说明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6年修订)》(深证上〔2026〕547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惠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420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余额包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839,250,974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10.12元,共计募集资金8,493,219,856.88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563,546.06元后的募集资金为8,262,656,310.82元,已由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8日和2026年7月27日汇入本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保荐费(前期已支付部分)、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发行手续费及其他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75,712,682.90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8,186,943,627.92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6〕3-34号、天健验〔2026〕3-40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额 | 募集资金投资额 | 项目备案或核准文号 |
| 长沙新型OLED研发升级项目 | 303,113.26 | 250,000.00 | LJK20250101 |
| 长沙Oxide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300,007.36 | 300,000.00 | LJK2025098 |
第
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6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6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页共8页本复印件仅供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6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叶涵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第
页共8页
本复印件仅供惠科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3-462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郑燕玲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