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申动力: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促进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以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范围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
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五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误导投资者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法律法规、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豁免披露。
第七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进行下列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但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
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上市规则》第6.3.3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审核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相关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当签署《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签署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七)公司及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核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得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十二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信息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四章 问责机制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条件的信息作暂缓、豁免处理,或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本制度规定的应当及时对外披露的情形而未及时披露的,给公司和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和损失的,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视情况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附件一: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办理审批表
申请人员 | 申请时间 | ||
申请部门/子公司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 暂缓 □ 豁免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 是 □ 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 | □ 是 □ 否 |
申请部门/子公司负责人确认签字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备 注 |
附件二: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序号 | 知情人姓名/名称 | 所在单位/部门 | 所在单位与公司的关系(注1) | 职务/岗位 |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 知悉信息时间 | 知悉信息方式(注2) | 内幕信息内容(注3)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注4) |
注 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注 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注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注 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三:
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重庆宗申动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