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3年12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3年12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及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包括两名)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人数的乘积,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集中投向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散投给所有候选人,最后按得票多少决定当选。
第四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的具体办法:
(一)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或监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具体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或监事)时,每位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乘以拟选出的非独立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该表决权票数只能投向非独立董事(或监事)候选人。
(二)在填写选票时,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可以将所持有的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位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给所有候选人,并在其选举的每位候
选人名下标注所使用的表决权数。
(三)投票时,出席会议的每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票数均不得超过其依照本实施细则所获得的累积表决权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数没有超过其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的,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出的表决权数超过其所合法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时,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1)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表决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合法拥有的表决权数最高额计算;(2)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将表决权分散投给数位候选人的,会议主持人应向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投给每一候选人的表决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累积表决权数为止。如经会议主持人指出后,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拒绝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投的全部选票作废,视为放弃投票表决权。
(四)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
第六条 候选人的当选原则:
(一)投票结束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监票人清点票数,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根据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从高到低,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
(二)当选董事(或监事)所需要的最低有效票数应达到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数的二分之一。
(三)如果得票相同的候选人同时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则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上述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直至选出为止。
(四)如果一次累积投票未选出《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或监事)人数,则需按照本实施细则对不够票数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选举,仍不够者,由下次股东大会补选。但是所选董事(或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的,须再次投票选举,直至达到法定最低人数。
第七条 计票结束后,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每个候选人获得的有效票数,并公布当选的董事(或监事)名单。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