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3-12-26  豫能控股(001896)公司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12月25日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余德忠先生

(七)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11人,代表股份948,872,1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893%。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人,代表股份5,171,43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389%。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余德忠、贾伟东,独立董事史建庄、叶建华,监事周银辉、韩献会、毕瑞婕,总会计师王萍,董事会秘书李琳,证券事务代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魏强龙,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东、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078,133股,反对93,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8.1959%、1.8041%和0.0000%,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关联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943,700,684股,上述股东已回避表决。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78,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59%;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48,778,817股,反对93,300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9902%、0.0098%和0.0001%,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5,078,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8.1959%;反对93,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804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制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审议通过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944,038,394股,反对4,833,723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06%、0.5094%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7,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3%;反对4,83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2审议通过了《董事会议事规则》

表决结果:同意944,038,394股,反对4,833,723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06%、0.5094%和0%,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7,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3%;反对4,83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03审议通过了《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表决结果:同意944,038,394股,反对4,833,723股,弃权0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4906%、0.5094%和0%,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37,7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303%;反对4,833,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93.46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东、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