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能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4-04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1月15日15:00。
(二)召开地点:郑州市农业路东41号投资大厦B座13层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赵书盈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共计28人,代表股份951,210,2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342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943,700,6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850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7人,代表股份7,509,53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22%。
(八)出席会议的还有:董事余德忠、贾伟东,独立董事赵剑英、叶建华,监事毕瑞婕,副总经理茹启明、总会计师王萍,董事会秘书李琳,河南仟问律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事务所律师张东、陈宇超。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与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采用现场书面记名投票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213,600股,弃权1,316,6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276%和0.138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2.01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095,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4.5908%;弃权1,434,5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9.1024%。
2.02审议通过了《发行方式及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3审议通过了《发行对象及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4审议通过了《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及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5审议通过了《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6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用途及数额》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7审议通过了《限售期》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8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09审议通过了《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2.10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决议有效期》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680,017股,反对1,095,700股,弃权1,434,5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340%、0.1152%和0.1508%,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979,3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6.3068%;反对1,21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6.160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583,817股,反对1,309,800股,弃权1,316,6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9%、0.1377%和0.138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3,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0258%;反对1,3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1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584,317 股,反对1,309,300股,弃权1,316,601股,分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9%、0.1376%和0.1384%,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4,883,6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0324%;反对1,30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4352%;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8,583,817股,反对1,309,800股,弃权1,316,601股,分
别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7239%、0.1377%和0.1384%,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4,883,13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65.0258%;反对1,309,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7.4418%;弃权1,316,60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17.532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东、陈宇超
(三)结论性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议案的提出方式和程序、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