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积余: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经理层成员2022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经理层成员2022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是根据经理层成员2022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相关内容核定的,符合《经理层成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规定,有利于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做出的审议确认经理层成员2022年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决议。
独立董事:陈英革、许遵武、林洪、KAREN LAI(黎明儿)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