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蛇口: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优先股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一、基本情况
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25年9月 30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 的申请,于2025年9月30日被受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 联合保荐机构(以下简称“联合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发行人 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伦律师”)为本次发行的申报律师。 本次变更前,中伦律师的签字律师为饶晓敏、周俊、刘成峰,现变更为饶晓敏、 周俊。
二、变更事由
原签字律师刘成峰因工作变动从中伦律师离职,不再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 请的签字律师。经核查,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三、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
饶晓敏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证 券、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 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周俊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并 购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 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四、保荐机构意见
饶晓敏、周俊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刘成峰签 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联合保荐机构对中伦律师出具的承诺函和饶晓敏、周俊的承诺进行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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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饶晓敏、周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饶晓敏、周俊、 刘成峰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 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本联合保荐机构同意 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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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名:/
成我证券愿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年
日
5-21-30-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件
招证发(2026) 461号
签发人:刘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项目 变更签字律师的专项说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基本情况: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于2025年9月30日向贵所提交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申请,于2025年9月30日被受理。本公 司作为保荐机构承担本次发行的保荐工作。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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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饶晓敏、周俊、刘成峰,现拟变更为饶晓敏、周俊。
变更事由:原签字律师刘成峰因工作变动从北京市中伦律师 事务所离职,不再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的签字律师。经核查, 上述变更事由属实。
变更后中介机构和签字人员基本情况:饶晓敏律师,毕业于 西南政法大学,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并购 及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 上市、上市公司并购及再融资工作;周俊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 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主要从事证券、并购及投融资等方面 的业务,曾参与多家企业改制、重组、境内发行上市、上市公司 并购及再融资工作。
饶晓敏、周俊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 诺对刘成峰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 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对饶晓敏、周俊出具的专项报告进行复核,认为饶晓 敏、周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饶晓敏、周 俊、刘成峰的结论性意见一致。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 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 构成障碍。本公司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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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局蛇口工业 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 专项说明》之保荐机构签章页)
朱江涛
限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5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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