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400207证券简称:R鸿达1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1、公司主要生产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上述主体破产重整将会导致公司丧失主业。
2、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及中科装备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3、在失去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子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
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显示,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据此,公司上述申报的债权存在不被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
一、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52)、《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于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2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3)、《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
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等三家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0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于2024年8月22日15:00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现将会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1、会议内容
(1)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工作报告
(2)管理人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债权申报与审查情况的说明,债权人会
议核查债权表
(3)审计机构作审计工作报告
(4)评估机构作评估工作报告
(5)管理人作关于重整计划草案的说明,债权人分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
(6)管理人回答债权人提问
2、会议延期表决情况2024年8月22日09:30,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就《重整计划草案》进行了表决,部分债权人向管理人表示,尚未完成表决意见的审批与授权,申请延期提交表决结果。经合议庭决定,表决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30日17:00。
3、公司债权申报与确认情况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申报了债权,根据《重整计划草案》,对关联方债权的处理原则为:乌海化工、西部环保、中谷矿业相互之间,及其与关联方之间形成的关联债权,不参与偿债资源的分配。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上所示的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
(二)出资人组会议
1、《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1)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下称“乌海化工”)、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下称“西部环保”)、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谷矿业”,与乌海化工、西部环保合称“乌海化工等3家公司”或“重整主体”或“债务人”)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重整主体已经资不抵债,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均已陷入困境。如果对乌海化工等3家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现有各类资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已无剩余财产向出资人分配,出资人权益为零。
为挽救重整主体,最大限度筹集偿债资源,争取重整成功,避免其破产清算,在保留债务人法人主体资格的同时,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需要对重整主体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本重整计划草案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对乌海化工等3家公司的出资人权益进行调整。
(2)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内容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鸿达股份”)所持乌海化工100%股权全部予以调整,乌海化工所持西部环保100%股权全部予以调整,乌海化工所持中谷矿业100%股权全部予以调整。出资人权益调整后,鸿达股份不再持有乌海化工的股权,乌海化工不再持有西部环保、中谷矿业的股权。
乌海化工等3家公司的出资人权益将全部调整至控股平台,重整投资人支付重整投资对价获得控股平台70%股权,控股平台剩余30%股权根据本重整计划的安排用于清偿债权,由债权人持股平台持有。前述持股比例以实际办理工商登记为准。
2、会议表决情况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对该方案投反对票。详情可见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为乌海化工子公司,由于乌海化工已进入破产程序,其出资人表决权利由乌海化工破产管理人行使。
二、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申报的破产债权被不予确认
鉴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申报的债权,公司将继续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公司将在15天债权异议有效期内依法向管辖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但由于涉及的债权规模较大,立案时须缴纳的诉讼费金额大,而公司多家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枯竭,亦无可快速变现资产,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的诉讼费,若法院因公司未按时缴纳诉讼费而不予受理或按撤诉处理关于债权争议的诉讼,公司将全额损失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三家公司所申报的债权。
(二)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如若《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通过,将导致公司完全失去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利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公司已在乌海化工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反对票,但公司无法参与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出资人组会议,无法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公司存在失去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西部环保有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2、《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3、《西部环保有限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4、《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