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400207证券简称:R鸿达1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近日收到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0223破申2号】及《决定书》【(2024)内0223破1号】,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一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达茂稀土管理人。
现就公司子公司新达茂稀土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暨指定管理人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概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成立日期:2016年08月02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金创总部经济园金创大厦8楼
4、执行事务合伙人:包头市科技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5、注册资本:200,001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股权投资、资产管理(不含保险资产和金融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信息咨询。
(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1、被申请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5年01月15日
3、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红格塔拉种养场(达茂稀土工业园区)
4、法定代表人:胡满安
5、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6、主营业务:稀土精粉、碳酸稀土、稀土分离产品、稀土金属镧铈、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稀土颜料、稀土微肥、稀土新材料及稀土应用产品、富钾硅肥系列、肥料原材料、铁精粉的生产、销售;稀土固废处置;自有房屋租赁。
7、股权关系:
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80%,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股20%。
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持股100%。
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00%。
(三)破产重整申请事由
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新达茂稀土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但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
合旗人民法院申请对新达茂稀土进行重整。
(四)《民事裁定书》【(2024)内0223破申2号】主要内容2024年4月25日,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信浙银合伙企业)以被申请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公司)不能清偿申请人到期债务、具有较高重整价值为由,向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申请对新达茂稀土公司进行破产重整。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依法通知了新达茂稀土公司,新达茂稀土公司对正信浙银合伙企业的申请未提出异议。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查明:新达茂稀土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成立,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胡满安,登记机关为达茂联合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茂旗红格塔拉种羊场(达茂稀土工业园区),股东为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和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稀土精粉、碳酸稀土、稀土分离产品、稀土金属镧铈、稀土热稳定剂、稀土催化剂、稀土抗菌材料、稀土颜料、稀土微肥、稀土新材料及稀土应用产品、富钾硅肥系列、肥料原材料、铁精粉的生产、销售;稀土固废处置;自有房屋租赁。
申请人正信浙银合伙企业提供的《包头市稀土产业转型升级投资基金借款合同》、(2023)内0207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书、(2023)内0207执3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证实其对新达茂稀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达茂稀土公司作为债务人亦未能履行。新达茂稀土公司另有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多数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长期和解、终结执行,其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债务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显示:截止2024年4月,资产总额509,114,661.89元,负债总额289,233,653.22元,所有者权益219,881,008.67元。
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认为:首先,申请人正信浙银合伙企业对新达茂稀土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0000000元及相应利息,该债权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新达茂稀土公司作为债务人亦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案中,正信浙银合伙企业系新达茂稀土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故其有权对新达茂稀土公司提起破产重整的申请。其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及第四条规定“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新达茂稀土公司除申请人的债务外,另有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多数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或长期和解、终结执行,其主要资产已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债务未能清偿。新达茂稀土公司虽自己账面资产大于负债,但以上事实证实,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其作为债务人属于破产适格主体,且具备破产原因。新达茂稀土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其住所地在达茂旗,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新达茂稀土公司生产设施和配套设备完整,具备完整的产业能力,稀土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新达茂稀土公司具有较高的重整价值。破产重整更利于保障职工权益、更利于保护各债权人利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申请人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提出的重整申请。
(五)《决定书》【(2024)内0223破1号】主要内容2024年9月9日,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正信浙银合伙企业)的申请,裁定受理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破产重整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
务所担任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公司子公司被申请破产重整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新达茂稀土能否顺利完成破产重整尚具不确定性,若新达茂稀土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法院将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新达茂稀土破产。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一)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通知书》【(2024)内0223破申2号】;
(二)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内0223破申2号】;
(三)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决定书》【(2024)内0223破1号】。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