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退债: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4-12-13  ST鸿达(0020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07 证券简称:R鸿达1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 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9月9日,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收到内蒙古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达茂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4)内0223破申2号〕及《决定书》〔(2024)内0223破1号〕,根据申请人包头市正信浙银稀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申请,达茂法院裁定受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担任新达茂稀土管理人(以下简称“破产管理人”)。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日上午9:00以现场会议、网络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详情可见公司于2024年9月10日、2024年12月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75)。近日,公司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查询到破产管理人发布的《关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事项表决情况的通报》,现将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议表决情况

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请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和债权人会议表决采用非现场方式表决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管理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变价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财产分配方案》、《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等五项议案进行表决。

根据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取电子表决为主、书面表决为辅的方式对各议案进行表决,债权人在投票通道开放时间内进行投票表决(开放投票通道时间为:2024年12月5日上午9时至2024年12月10日下午17时)。

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及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截至表决期限届满,上述各表决事项均已表决通过。

二、债权确认情况

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新达茂稀土申报了4,800.00万元债权。近日,公司收到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审计机构意见,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实际应为公司对新达茂稀土的收购款,故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如公司对破产管理人债权审查结论有异议,应于收到本《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要求复核,且须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书面异议的,视为对破产管理人的债权审查结论无异议。公司将继续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三、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申报的破产债权被不予确认

鉴于破产管理人不予确认公司对新达茂稀土申报的债权,公司将继续与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破产管理人提交书面异议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关于《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1、《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

新达茂稀土股权结构系包头市联丰稀土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丰稀土”)持股80%,中国北方稀土(集团)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稀土”)持股20%。联丰稀土系公司子公司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内容如下:

(1)若以新达茂稀土现状整体招募重整投资人,因新达茂稀土资不抵债,根据实际负债调整后的所有者权益为负值,故原出资人权益应调整为0,但因《稀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新达茂稀土必须在保有北方稀土/中国稀土股权份额的前提下方可继续从事原有经营范围内的主营业务,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为保留债务人稀土冶炼分离的资质,维持企业价值,北方稀土持有的新达茂稀土20%股权份额原则上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不做调整,联丰稀土持有的新达茂稀土80%股权份额的出资人权益将调整为0,继而由投资人及转股债权人(如有债权人申请债转股且转股方案得到破产管理人确认的)享有该80%股权份额的出资人权益。如因政策要求、生产资质维护、经营发展等需要,而调整北方稀土对新达茂稀土的持股比例,则由投资人、转股债权人与北方稀土进一步协商确认。

(2)若通过招募财务投资人引入共益债的模式进行重整,则北方稀土所持有的新达茂稀土20%股权份额原则上按照原协议继续履行、不做调整。联丰稀土持有的新达茂稀土80%股权份额的出资人权益将调整为 0,由破产管理人指定的第三方代表债权人持有该 80%股权份额的出资人权益,具体由破产管理人制作方案并实施。如因政策要求、生产资质维护、经营发展等需要,而调整北方稀土对新达茂稀土的持股比例,则由债权人授权破产管理人与北方稀土协商确认。

2、《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对公司的影响

鉴于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表决通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公司将失去对新达茂稀土的出资人权益。

四、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