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27  ST鸿达(0020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07证券简称:R鸿达1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

特别提示:

、“鸿达退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回售价格:

100.904元/张(含息税)

、回售申报期:

2025年

日至2025年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根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回售条件满足后,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鸿达退债”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

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公司巨额逾期债务未能偿还,面临多起重大诉讼,不排除未来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的可能。

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2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鸿达退债”转股价格(3.91元/股)的70%,且“鸿达退债”处于最后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达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鸿达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且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存在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进行回售/兑付本息的风险。

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情况

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有条件回售条款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70%时,可转债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债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债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债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应再行使回售权,可转债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上述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将回售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回售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二、回售程序

(一)回售权利

“鸿达退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相关条款约定,本次回售价格为“鸿达退债”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IA=B×i×t/365)。其中:i=5.0%(“鸿达退债”第六个计息期年度的票面利率),t=66天(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2月20日,算头不算尾),计算可得:IA=100×5.0%×66/365=0.904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鸿达退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904元/张(含息税)。

此外,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723元/张;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暂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04元/张;对于持有“鸿达退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904元/张,其他债券持有人自行缴纳利息所得。

(三)回售申报期

拟行使回售权的“鸿达退债”持有人应在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之前,如已申报回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生司法冻

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关于可转债交易和转股

(一)回售申报期间的交易和转股“鸿达退债”在回售期间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鸿达退债”持有人同时发出转让指令和回售指令,系统将优先处理转让指令。

(二)回售申报期后的交易和转股债券持有人回售申报确认后,该部分可转债将会被保管冻结,保管冻结期间将无法进行交易和转股。经回售申报确认的可转债,如公司最终无法兑付债券本息,则相关权利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四、本次回售预计无法兑付的情况公司目前可用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鸿达退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五、风险提示

(一)债务违约情况2024年6月3日,“鸿达退债”触发有条件回售条款,债券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2024年6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公司本应于2024年12月16日支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告》,公司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期付息金额,公司无法按期兑付“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

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

债”剩余票面总金额及利息,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预计无法兑付回售本息。

(二)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于2024年9月25日公开的案件信息,安徽辉隆慧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辉隆”)已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公司破产申请。根据广州中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粤01破申498号),广州中院裁定不予受理安徽辉隆对鸿达兴业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0月24日,公司收到广州中院邮寄送达的申请人授权及上诉状,安徽辉隆不服广州中院作出的裁定,已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公司存在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风险。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暂停转让、暂停转股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若公司未来被法院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公司股票将暂停转让,可转换公司债券亦将同时暂停转让并暂停转股。

(四)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可转换公司债券将提前到期并停止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若法院正式受理安徽辉隆对公司的破产申请,“鸿达退债”将于公司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受理之日提前到期且停止计息。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