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查股网  2025-03-31  ST鸿达(00200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400207证券简称:R鸿达1主办券商:一创投行债券代码:404003债券简称:鸿达退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主要生产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环保”)、内蒙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上述主体破产重整将会导致公司丧失主业。

、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保、中科装备及新达茂稀土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损益等,上述事项导致公司2023年度及2024年年度业绩出现大额亏损。

、在失去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程序,已被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均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显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据此,公司上述申报的债权存在不被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

4、公司在债权申报期限内依法向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申报了4,800.00万元债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表以及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根据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审计机构意见,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实际应为公司对新达茂稀土的收购款,故对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公司将继续与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据此,公司上述申报的债权存在不被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予以确认的情况,上述其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情况。

5、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详情可见公司于2025年3月2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11)

一、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新达茂稀土均已被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详情可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10月11日、2024年3月1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全资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

临2023-052)、《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30),于2024年4月3日、2024年4月8日、2024年6月27日、2024年7月29日、2024年8月23日、2024年9月3日、2024年9月10日、2024年9月27日、2024年11月15日、2024年11月22日、2024年12月13日、2025年3月3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

转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关于公司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4)、《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及指定管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69)、《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1)、《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4)、《关于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77)、《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10)。

根据已获知的信息,公司将截至2025年3月31日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对《重整计划草案》再次延期表决

公司子公司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09:30以网络会议形式召开,出资人组会议已于2024年8月22日15:00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经合议庭决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期限延长至2024年8月30日17:00。

近日,公司收到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通知,因部分债权人内部决策流程复杂、决策所需时间较长,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时间延长至2025年4月9日17:00。鉴于《重整计划草案》已多次延长表决时间,2025年4月9日是否能够完成表决尚具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情况。

(二)公司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

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上所示的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

由于公司及关联子公司对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被不予确

认,且破产管理人未予出具任何书面核查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债权异议有效期内,公司已依法向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共计25起。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对于上述25起债权争议确认的诉讼案件,公司均已收到乌海中院及海南区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及交费通知,其中,公司已交费案件4起,未获缓交减交批准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法院已按撤诉裁定的案件21起。关于公司已交诉讼费的4起债权争议确认诉讼案件,其中,1起案件公司已于近日收到海南区法院下发的判决书,3起案件尚未收到法院开庭通知。

包头市联丰稀土诉西部环保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已于2024年9月10日被海南区法院立案受理,包头市联丰稀土请求海南区法院确认其对西部环保申报的债权总额86,000元,并判令西部环保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公司收到海南区法院下发的关于上述案件的民事判决书((2024)内0303民初2235号),判决驳回原告包头市联丰稀土的诉讼请求。公司已于规定期限内向乌海中院递交上诉状。

二、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对公司的影响

(一)关于公司对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申报的破产债权被不予确认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各关联子公司已向相关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的诉讼,但由于涉及的债权规模较大,立案时须缴纳的诉讼费金额大,而公司多家子公司处于破产重整程序当中,公司及其他子公司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枯竭,亦无可快速变现资产,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筹集法院受理案件所需的诉讼费。对于未交纳诉讼费的21起案件,公司均已收到相关法院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的裁定书,公司预计将损失上述21起案件涉及的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及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所申报的债权。

公司收到海南区法院下发的关于包头市联丰稀土诉西部环保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包头市联丰稀土的诉讼请求,公司已

于规定期限内向乌海中院递交上诉状。

(二)关于《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如若《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通过,将导致公司完全失去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不利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虽然公司已在乌海化工出资人组会议的表决中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投反对票,但公司无法参与中谷矿业、西部环保出资人组会议,无法进行表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部分表决组未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情况下,管理人也可申请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因此公司存在失去对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的可能性。

三、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子公司破产重整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信息披露将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刊登,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