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二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年第二季度违约处置进展
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受托管理人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FIRST CAPITAL INVESTMENT BANKING CO., LTD.
(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0层)
2026年7月
重要声明
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投行”或“受托管理 人”)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来源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 业”、“公司”或“发行人”)对外公布的公开信息披露文件及发行人向一创投行提 供的资料。
为维护鸿达兴业2019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退市前债券简称“鸿达 转债”,债券代码128085;退市后债券简称为“鸿达退债”,债券代码404003, 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债券”、“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利益,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指定,一创投行担任鸿达兴业股票及 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板块(以下简称“退市 板块”)挂牌转让业务的主办券商,并根据《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 担任可转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仅在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退市板块完成挂牌后的债券存续期限内,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法律法规 及与鸿达兴业签订的《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 (以下简称“《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履行受托管理职责,维护债券持有人的 利益。
公司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及要求履行各项职 责及义务,勤勉尽责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落实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维护债券持有人的权益。
若本次可转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退市板块挂牌前存在的相关事项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协议约定及/或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潜在损失的,相关责任及损 失由公司及其他相关责任方依法承担。
一创投行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 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 关规定及《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编制本报告。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
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一创投行所作的承诺 或声明。请投资者独立征询专业机构意见,在任何情况下,投资者不能将本报告 作为投资行为依据。
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及时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风险提示,并已 督促发行人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要风险提示:
1、股票终止转让及破产清算的风险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26) 内03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中相关规定,因公司被法院裁定 受理破产重整,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转让。
如未来公司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风险。根据《关于退 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 中相关规定,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应当公告并终止股票转让,并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办理退出登记;即公司存在被法院宣告破产导致 公司股票在退市板块终止转让、退出退市板块的风险。
如未来公司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公司将会被依法注销,存在股东权益归零 的风险。
2、可转债违约情况
根据鸿达兴业于2024 年6 月27 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 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根据鸿达兴业于2024 年12 月13 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2024 年不能按 期付息的公告》,应于2024 年12 月16 日支付的“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无法按期兑 付。
根据鸿达兴业于2025 年2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 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根据鸿达兴业于2025 年7 月24 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 告》,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根据鸿达兴业于2025 年12 月16 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不能按期兑付 本息的公告》,应于2025 年12 月16 日支付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本息无法按期兑 付。
3、失去对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出资人权益的风险
公司主要经营主体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乌海化工”)、内蒙 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谷矿业”)、西部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西部环保”,与乌海化工、中谷矿业统称为“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内蒙 古中科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装备”)、包头市新达茂稀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新达茂稀土”)等公司已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乌海化工、 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 年8 月 22日召开,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年12月5 日召开。
根据公司于2025 年9 月11 日披露的《关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 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30):“近日,公司通过查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信息网和破产案件债权人会议信息平台,上述《重整计划(草案)》的第二次表决 暂无新进展”。
如若《重整计划(草案)》及其《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获得通过,将导致公 司完全失去对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子公司的出资人权益,导致公司 丧失主业,不利于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业绩大幅波动的风险
由于公司资金短缺等因素的影响,2023 年以来大部分时间未能正常开展生产 经营活动,出现主营业务大额亏损的情形。此外,公司及子公司存在的大额逾期 债务预计会产生大额逾期财务利息费用。乌海化工及其子公司中谷矿业、西部环 保、中科装备的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导致其不再被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 与上述子公司之间的大额往来款项需计提大额坏账准备、对上述子公司债务的连 带责任担保需计提大额预计负债、就丧失上述子公司控制权需确认相应资产处置 损益等,上述事项预计导致公司2023 年度、2024 年度及2025 年度业绩出现大额 亏损。
5、信息披露的完整性风险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因公司大量员工离职且交接疏漏等原因,公司无法完整 掌握法律诉讼、仲裁案件信息、资产受限情况及相关法律文书资料。同时,由于 大量员工离职,公司目前无法调配专职人员接收、整理法律文书并跟进未结诉讼、 仲裁案件进展情况及资产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他 文件披露的公司诉讼、仲裁案件信息及资产受限情况信息来源为公司在2024 年3
月18 日(公司自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之日)前公开披露的公告、公司在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告、 公司向一创投行提供的资料以及一创投行通过公开检索方式获取。
特别提请投资者关注,由于相关法律文书原始资料缺失、公司无专门对接人 员等核查受限情况,一创投行无法保证已完整、准确、及时披露公司诉讼、仲裁、 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法定应披露事项,一创投行所出具的受托管理事务报告或其 他文件可能无法完整、准确反映公司诉讼、仲裁、资产受限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 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的影响,公司后续也存在无法及时披露诉 讼、仲裁、资产受限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6、公司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2025 年6 月27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 “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公司存在的违规使用募集资金 的情形,具体详见公司2025 年6 月27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7、募投项目无法按计划实施和无法达到预期效益
根据公司2019 年12 月12 日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30 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其 中,“年产30 万吨聚氯乙烯及配套项目”实施主体为中谷矿业。
2024 年3 月14 日,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24)内 06 破3 号),裁定受理中谷矿业破产重整。中谷矿业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已于2024 年4 月29 日召开,乌海化工、中谷矿业、西部环保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 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 年8 月22 日召开。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谷矿业 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公司目前已失去对中谷矿业的控制权,无法按照《募集说 明书》继续实施募投项目。公司存在募投项目无法达到预期效益的风险,提请投 资者注意。
8、重大债权回收风险
(1)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目前公司应收账款存在回收不及预期的情形,面临应收账款产生较大坏账损
失的风险。公司虽然按照会计政策已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但不排除未来客户 信用变化造成公司应收账款进一步损失的风险。
(2)对原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债权回收风险
在失去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控制权前,公司对原合并范围内全资子公司乌 海化工、中谷矿业等存在大额往来款项。因上述子公司目前已进入破产重整或破 产清算程序,已被破产管理人接管,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应将原合 并范围内的其他应收款确认为对外申报的破产债权。
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 年8 月22 日召 开,根据第二次债权人会议材料上所示的债权表,破产管理人对公司及关联子公 司所申报的债权,均不予确认,理由为:债权不成立。根据公司《关于乌海化工 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的进展公告》,公司已于债权异议有效期内依法向内蒙古自 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及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 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区法院”)提起债权争议确认之诉讼共计25 起。对于 25 起债权确认诉讼案件,公司均已收到管辖法院下发的受理通知及交费通知,其 中,公司已交费案件4 起,未获缓交减交批准且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 法院已按撤诉裁定的案件21 起。公司已交诉讼费的4 起债权争议确认诉讼请求均 已被法院驳回。
公司子公司新达茂稀土破产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于2024 年12 月5 日召 开。根据破产管理人下发的《债权审查结论通知书》,破产管理人对公司申报的破 产债权不予确认。公司将继续与新达茂稀土破产管理人沟通债权确认事宜,上述其 他应收款存在无法收回的可能性。
(3)预付款项形成的债权回收风险
公司曾向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集团”)控股子公司广 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兴业国际”)预付广州圆大厦7 楼、8 楼、28 楼房产产权交易款1.49 亿元,由于公司与兴业国际尚未办妥产权交割,且鸿达兴 业集团已被法院裁定破产清算,公司已向相关主体的破产管理人递交相关债权申 报材料,就该笔预付款项申报债权。根据公司提供的《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 司管理人关于第二次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表的报告》、兴业国际破产管理人就 审查结果出具的《债权核查表(第二次)》,鸿达兴业申报的1.79 亿元债权(含
0.30 亿元利息)中,1.49 亿元已被管理人确认为普通债权。由于兴业国际已进入 破产重整程序,公司该笔破产债权存在无法足额收回的风险。
一创投行提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应收款项及预付款项的重大 债权回收风险。
9、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违法违规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已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 制人周奕丰先生立案调查。根据公司于2025 年6 月27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鸿达兴业擅自改变2019 年募集资金用途;
(2)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报告及相应期间募 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公告存在虚假记载;
(3)鸿达兴业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及重大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江苏证监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上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公司被认定存在“鸿达兴业2019 年至2022 年年度报告、2023 年半年度 报告及相应期间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归还募集资金的 公告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公司存在因虚假陈述而面临投资者索赔的风险。
10、董监高履职违规的风险
根据公司于2025 年6 月27 日收到江苏证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周奕丰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财务总监被采取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根据《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完成选出或选聘新的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总监人员, 周奕丰仍然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林桂生仍然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已于2025 年9 月18 日届满。鉴于符合提名 条件的公司股东尚未提名新一届董事会、监事会候选人,为确保公司相关工作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将延期换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也 相应顺延。
公司董监高存在履职违规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
11、尚未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尚未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年度报告及2025 年年度报告,公司有关经营情况的公开信息存在与公司目前实际经营情况较大差 异的风险。根据公司披露的2023 年半年度报告,公司处于亏损状态,且存在大额 逾期债务,流动性风险较高,公司经营状况极度恶化,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极 大不确定性。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创投行作为鸿达兴业本次可转债在退市板块挂牌后的债券受托管理人, 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 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本次债券《受托管 理协议》的约定,现就“鸿达退债”2026年第二季度违约处置进展、受托管理 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鸿达退债”违约情况
(一)关于“鸿达退债”第一次回售违约
公司股票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4年6月3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鸿达退债”转股价格(3.91元/股)的70%,且“鸿达退债”处于最后 两个计息年度,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达 退债”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鸿达退债”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4年6月18日至2024年6月24日,回售价 格为101.570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4年6月24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鸿 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1,798,674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182,691,318.18元(含 当期利息、税)。
根据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 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部分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公司目前可用 货币资金余额无法覆盖“鸿达退债”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 上述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二)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
2024年12月13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2024年不能按期付息的公 告》,公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 存款被划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 债”本期付息金额,应于2024年12月16日支付的“鸿达退债”第五年利息无法 按期兑付。
(三)关于“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违约
公司股票自2024年12月16日至2025年1月27日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 于当期“鸿达退债”转股价格(3.91元/股)的70%,且“鸿达退债”处于最后两个 计息年度,根据《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鸿达退债” 的有条件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权一次。
“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的申报期为202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20日,回 售价格为100.904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第二次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年2月20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908,306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1,651,708.54元 (含当期利息、税)。
根据公司于2025年2月24日披露的《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 司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 扣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目前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 次回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再次构成回售违约。
(四)关于“鸿达退债”第三次回售违约
2025 年7 月3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鸿达退债”触发回售条款的公告》,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2 号),公司被认定擅自改变2019 年募集资 金用途,《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可转债持有人可行使回售 权一次。
“鸿达退债”本次回售申报期为2025 年7 月16 日至2025 年7 月22 日,回 售价格为102.986 元/张(含息税)。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期已于2025 年7 月22 日收市后结束,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鸿达退债”回售结果数据,本次 “鸿达退债”回售申报数量为957,227 张,回售金额为人民币98,580,979.79 元 (含当期利息、税)。
2025 年7 月24 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回售结果的公告》,公司
因大额债务逾期,存在部分银行账户、资产被法院冻结/查封及银行存款被划扣 等情况,公司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本次回 售金额,公司因流动资金不足无法兑付回售本息,构成回售违约。
(五)关于“鸿达退债”本息无法按期兑付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 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公司应于2025年12月 16 日支付“鸿达退债”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2025 年12 月16 日,公司披露《关于“鸿达退债”不能按期兑付本息的公 告》,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资产已被法院冻结/查封,资金严重短缺,应于2025 年12 月16 日支付的“鸿达退债”可转债本息无法按期兑付。
二、“鸿达退债”违约处置进展
(一)关于受托管理人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 事项
经受托管理人审核及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下简称“代理律师”) 复核,关于第一次受托行动,截至2025年1月22日,受托管理人共收到146名债 券持有人完整提交的授权材料,其中,106名债券持有人已足额支付法律费用, 总计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券数量238,179.00张。关于第二 次受托行动,截至2025年1月22日,受托管理人共收到5名债券持有人完整提交 的授权材料,总计授权受托管理人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债券数量950.00张。 具体情况详见受托管理人于2025年1月27日披露的《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接受“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进展 公告》。
2024年9月29日,受托管理人就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 (以下简称“本次受托行动”)所聘请的代理律师已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立案文件,并同步向贸仲提交财产保全申请 文件。
2024年10月12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仲裁费缴费通知((2024)中 国贸仲京字第104395号),受托管理人已于2024年10月17日缴纳仲裁费。
2024年11月5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仲裁通知((2024)中国贸仲京 字第112200号),案件已被贸仲受理。
2024年11月5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关于财产保全事宜的通知,贸仲 已将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材料转交给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广陵区法院”),并请广陵区法院对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进行裁定。 2024年12月24日,代理律师收到广陵区法院下发的民事裁定书((2024)苏 1002财保70号),广陵区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不是适格受理本次受托行动财产保 全申请的法院,故裁定驳回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受托管理人及代 理律师将继续跟进财产保全事宜进展,并将依据仲裁的法律程序推进本次受托 行动的后续工作。
2025年1月21日,代理律师收到贸仲下发的开庭通知((2025)中国贸仲京 字第006887号),通知称:“仲裁庭商本会仲裁院决定于2025年2月13日(星期 四)上午9时30分在北京市西城区桦皮厂胡同2号国际商会大厦5层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室开庭审理本案。”
本次受托行动提起的仲裁案件已于2025年2月18日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开庭审理。2025年4月9日,贸仲裁作出《裁决书》([2025]中国贸仲 京裁字第0914号),对于一创投行作为申请人所提出的四项仲裁请求(除财产 保全费5,000元外),仲裁庭予以支持,具体裁决如下(被申请人为鸿达兴业):
“(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偿付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本 金人民币23,912,9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23,912,9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的 标准,自2023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 月16日的利息金额为人民币542,462.50元)。
(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人民币24,775.25元。
(三)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人民币430,000元
(四)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231,642元,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鉴于本案仲 裁费已由申请人全额预缴并相冲抵,故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案仲裁费人 民币231,642元。
上述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
30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因鸿达兴业未在《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履行相应义务,受托管理人 已向广州中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对鸿达兴业就《裁决书》裁决事 项进行强制执行。
经审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已于2025 年6月16日受理并决定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粤0103执保9880号。2025年6月 20日,受托管理人收到了上述《案件受理通知书》。
为切实维护债券持有人权益,本执行案件获法院受理以来,受托管理人及 代理律师持续跟进执行案件进展,积极与鸿达兴业、执行法院及执行资产相关 方进行了沟通,截至目前主要执行工作进展如下:
1、查控主要银行账户情况
本执行案件获法院受理以来,执行法院依职权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 对鸿达兴业的银行账户信息进行查控。根据执行法院反馈,执行法院已根据受 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线索以及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结果,对鸿达兴业主 要银行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最终冻结情况以法院最终书面反馈的法律文书为 准。
2、轮候冻结子公司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
本执行案件立案以来,受托管理人持续跟踪鸿达兴业生产经营及资产、债 务情况,对鸿达兴业其他可执行财产线索进行摸排,并通过代理律师向执行法 院提交相关材料。截至本报告出具日,根据受托管理人委托代理律师提供的财 产线索,执行法院已完成对鸿达兴业持有的江苏金材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 轮候冻结,最终冻结情况以法院最终书面反馈的法律文书为准。
3、其他执行情况
根据执行法院反馈,根据受托管理人提交的财产线索,由于鸿达兴业主要 债务人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截至目前,执行法院已向鸿达兴业主要债务人管 理人发送《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但广东兴业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兴业国际”)管理人以“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暂未达到可以向全 体债权人进行清偿的条件”等为由,拒绝根据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到期债务。由于 兴业国际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 兴业国际对鸿达兴业的债务清偿须待兴业国际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 案,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依据分配方案确定的清偿顺序及比例进行统一 分配。2025年9月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兴业国际的申请裁定兴业国际 重整,兴业国际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破产重整程序,其对鸿达兴业的债权的清 偿时间、清偿金额及是否根据本执行案件执行法院要求履行债务具有较大不确 定性。
根据代理律师于2026年5月9日收到的执行法院短信通知,执行法院通过向 有关证券、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工商等部门查询发行人 的财产状况,暂未再发现发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已对发行人 采取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
4、关于鸿达兴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对本执行案件的影响
2026年3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乌海中院”) 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鸿达兴业的破产重整申请。
2026 年4 月3 日,乌海中院指定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浩天律 师”)担任鸿达兴业管理人,负责人为孙皓律师;根据乌海中院于2026 年4 月 3 日发布的【(2026)内03 破1 号】《公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 应于2026 年6 月16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 年6 月30 日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 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14 日出具《执行裁定 书》((2026)粤0103 执2646 号),依法对本执行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
产重整期间,不得个别清偿。且破产程序不导致本次受托行动相关债权灭失。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受托管理人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同时,终结执行期间亦不导致本次受托行动相关债权的灭失。
(二)关于鸿达兴业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申请
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乌海中院【(2026)内03破申1号】《民事裁定 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张某环对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
根据《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办法》相关规定,公司申请股票暂停 转让。经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26年3月18日起暂停在退市板块转 让。
根据公司于2026年4月7日披露的《关于公司破产重整被法院指定管理人并 启动债权申报及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公告》,公司于2026年4月3日晚间收 到的乌海中院【(2026)内03申1号】《决定书》,乌海中院指定北京浩天律师 事务所担任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为北京浩天律师事务所孙皓 律师;根据乌海中院于2026年4月3日发布的【(2026)内03破1号】《公告》,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6年6月1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定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 议。
破产管理人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为依法保障“鸿达退债”每位债券持有 人在破产程序中的权利,决定以公示债权清单并设置异议期限的方式统一开展 “鸿达退债”全体债券持有人的债权确认工作。
2026 年6 月16 日,破产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布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重整案关于公示“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债权的公告》(以下简称“《公示债权 公告》”),破产管理人已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以 下简称“中证登北京分公司”)提供给债务人的“鸿达退债”于2025年12月23日退 出登记后的债券登记数据和资料确认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并以《公示债权公告》 将破产管理人对“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债权的初审结果告知全体债券持有人。 受托管理人提请债券持有人关注上述《公示债权公告》相关内容以维护自身合
法权益。破产管理人已将《公示债权公告》所公示的全部债权编入债权表提交 于2026年6月30日召开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并设置了一定期限的债权核查 期和异议期。在债权核查期届满后,债权人、债务人对债权表(内含《公示债 权公告》所公示债权)有异议的,应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债权核查期届满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或于债权核查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届时逾期未提出异议或诉讼的,视 为同意《公示债权公告》记载的审查结果。
2026 年7 月20 日,破产管理人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 (https://pccz.court.gov.cn/pcajxxw/index/xxwsy)发布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 司破产重整案关于延长表决期限的公告》,为充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表决权, 尽可能保障所有债权人依法参与本次方案表决、充分表达自身意见、维护全体 债权人合法权益,经破产管理人研究并报请人民法院同意,将本次《财产管理 方案》《关于决定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议案》《关于后续债权人会议召集及表决 形式的议案》的表决期限统一延长至2026年7月31日。
三、受托管理人履职情况
作为“鸿达退债”的受托管理人,一创投行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 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退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 规定以及《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一创投行后 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将严格履行债券 受托管理人职责。
(一)持续关注发行人动态及重大事项进展,并开展相关受托管理工作
2024年5月24日,一创投行与发行人签订的《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一创投 行在《受托管理协议》生效之日起的“鸿达退债”存续期内对“鸿达退债”履 行受托管理职责。在履职期间,一创投行持续关注发行人资信情况,监测发行 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密切关注舆情信息,持续跟进违约债务偿债解决方案的 进展情况等。
2026年第二季度,一创投行通过现场、电话等方式向发行人就上述事项进
行督促和问询,要求发行人及相关方充分重视和保障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督 促发行人妥善解决“鸿达退债”违约事项,并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受托管理工 作主要包括:
1、应破产管理人要求,协助破产管理人开展“鸿达退债”全体债券持有人 的债权申报工作;
2、根据破产管理人授权,担任第一次“鸿达退债”债券持有人表决组会议 召集人,办理本次鸿达兴业重整程序中债权持有人表决组会议组织、公告、信 息披露相关工作;
3、督促公司整改《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公司存在的相关违法违规事项;
4、督促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事项;
5、督促公司积极与乌海化工等三家子公司破产重整管理人等相关方沟通,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避免公司及股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收到不当损害;
6、督促公司保持投资者咨询电话畅通,积极应对投资者诉求。
2026年第二季度,一创投行作为“鸿达退债”受托管理人,共出具了4次受 托管理事务报告,具体如下:
序号 文件名称 出具日期
1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4 月10 日
2026 年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2 2026 年第一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4 月30 日
3 2026 年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6 年6 月2 日
4 理事务报告(2025 年度)》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受托管 2026 年6 月23 日
(二)有序推进接受债券持有人委托向发行人采取法律行动的相关事项
根据“鸿达退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2025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决议,受托管理人正有序推进本次受托行动的相关工作,并通过邮 件、电话形式等多种方式解答债券持有人提出的相关问题。
由于鸿达兴业已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
中止。根据上述规定,在乌海中院裁定受理鸿达兴业破产重整之日起,本次执 行案件应当中止执行。根据上述规定,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26 年5 月14 日出具《执行裁定书》((2026)粤0103 执2646 号),依法对本执行案件裁 定终结执行。
受托管理人后续将对关于本次受托行动后续安排以公告形式予以披露,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相关公告。
(三)积极与债券持有人沟通,回应投资者关切问题
受托管理履职期间,一创投行积极听取、耐心回复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问题 和诉求。同时,一创投行及时将债券持有人关注事项、以及需要发行人予以落 实的债券持有人关注事项转达给发行人,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四)与相关监管机构保持紧密沟通
在受托管理履职期间,一创投行积极配合并参与有关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 风险应对与化解的各项工作,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全国中 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监管部门保持紧密沟通,及时报告重要事项进展。
一创投行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出具的所有文件,不存在明示或暗 示公司所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性,也不对其商业合理性提供任何意见, 不构成对投资者的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建议。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报告及历次 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 “重要风险提示”部分的内容和历次披露的公告文件并请 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第一创业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026年第二季度违约处置进展临时受托管理事 务报告》之盖章页)
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