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鸿达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查股网  2026-08-07  ST鸿达(002002)公司公告

主办券商:一创投行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件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 年3 月16 日裁定受理鸿达兴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重整一案,并于2026 年4 月3 日指定北京 浩天律师事务所为该企业的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为依法推进重整工作,提高债权清偿率,管理人拟通过市场化机制招募意向 投资人,从而充分保障鸿达兴业的资产保值、增值,最大限度地保护各方合法权 益。管理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以公开、公 平、公正的方式招募意向投资人,现就鸿达兴业意向投资人招募方案等相关事项 公告如下:

一、鸿达兴业概况

(一)基本情况

鸿达兴业成立于1995 年12 月6 日,曾用名江苏金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周奕丰,注册资本为312,203.7848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000608708760U,企业注册地址位于江 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杭集镇曙光路。鸿达兴业于2004 年6 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上市,证券代码002002,现已终止上市。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 造业,经营范围包含:储氢技术及储氢装备的研究及开发;制氢、储氢、氢液化 和加注氢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咨询;加氢站的设计;聚氯乙烯树脂及专用料、纯碱、 水泥的销售;环保脱硫剂、土壤改良剂、调理剂、重金属修复剂、盐水脱钠、过 滤膜、过滤材料、汽车尾气稀土催化器和催化剂、汽车微粒过滤器等环保产品的 研发、销售;脱硫脱硝、土壤治理等环境修复工程;高分子材料用环保稀土热稳 定剂、稀土抗氧化剂及环保加工助剂、稀土化工材料的研发、销售;PVC 医药 包装材料、PVC 片材、板材、PVC 农膜、特种PVC 偏光薄膜、PE 薄膜、高真 空新型电子薄膜、复合包装材料及其它新型包装材料、塑料彩印、塑料制品的研 究、生产、销售;塑料模板、塑料建筑与装饰材料的研发、销售;室内外装饰装 潢设计与施工,市政工程、园林艺术设计与施工,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设计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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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原料(危险品除外)的销售。实业投资,企业管理咨询。经营本企业和本企 业成员企业自产包装材料、化工产品(危险品除外)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和本企业成员企业生产、 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相关技术的进口业务(国 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口的商品除外);经营本企业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 业务。(经营范围不含危险化学品等工商登记前需许可项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 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资产情况

鸿达兴业拥有多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其中内蒙古乌海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 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两家公司已分别于2023 年9 月及2024 年3 月进入重整程序,由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案进行集中管辖、协调审理。

(三)重整原因

鸿达兴业因经营困难,现金紧缺,流动资金不足以覆盖“鸿达退债”付息金 额和本息回售金额,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 缺乏清偿能力。截至2026 年2 月4 日,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共收到46 名已到期 可转债债券持有人提出的鸿达兴业破产重整申请。

以上资产及业务信息仅依据鸿达兴业现状向意向投资人介绍相关情况,对鸿 达兴业资产的瑕疵与现状,意向投资人须自行完成尽职调查,并自行承担决策风 险。

二、招募原则及交易路径

本次招募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面向市场招募意向投资人。意向投资 人向管理人提交参选文件的,视为同意按鸿达兴业现状进行投资,管理人将如实、 公开、透明接受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需自行对投资可行性、价值、 风险进行评估。

鸿达兴业重整投资人选定后,《鸿达兴业重整计划草案》将提交债权人会议 表决,表决通过后由法院裁定批准。重整投资人需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重整义务, 享有权利。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全体债权人及鸿达兴业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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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募须知

(一)本招募公告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最终解释权归管 理人。本公告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同等适用,管理人可根据重整工作的需要中 止、终止或继续意向投资人招募,且无需对意向投资人所投入的工作进行任何补 偿或赔偿。

(二)本招募公告所载明的鸿达兴业有关情况不应视为任何承诺和保证,仅 供意向投资人参考,不表明管理人对鸿达兴业有关数据信息及相关情况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保证,不表明管理人对鸿达兴业的投资价值或投资收益做出 任何实质性的判断或保证。

本公告发布之后,有关数据信息及相关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具体应以各意 向投资人尽职调查确认的最新数据或最新信息为准。意向投资人不应仅以本公告 发布的数据信息及相关情况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依据本公告做出投资决策。意 向投资人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鸿达兴业进行调查研究,独立判断 投资价值,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公告所述信息仅供参考,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 开展尽职调查或更进一步了解重整企业的有关情况,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以 及满足本公告明确的相关条件,并向管理人提交保密承诺。

(三)本招募公告为非要约文件,不构成对投资鸿达兴业的邀约。

(四)意向投资人应当提供鸿达兴业的重整方案,以及其他有利于鸿达兴业 重整的具体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清算式重整及分离式处置等重整方式,但在投资 方案中必须明确投资报价,并承诺遵守意向投资人招募公告中的相关规定。

(五)本招募公告由管理人负责解释。

四、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及招募程序

(一)意向投资人资格条件

1、意向投资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投资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意向投资人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能在规定时间内支付重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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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财务状况或信用记录不良的, 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5、鼓励具有氯碱化工、氢能源、新材料等相关行业背景的企业参与投资, 能够为鸿达兴业后续经营发展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支持的意向投资人将 予以优先考虑。

(二)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人,应于2026 年8 月31 日前提交以下材料至管理人处:

1、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经营范 围等;如为联合投资人的,需说明各主体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联合投资人相 互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意向投资人主要业务(业绩)情况和近三年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 债、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现金流量等,如为联合投资人,需说明负责营业事 务的投资主体的主要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等相关资金实力、履约保函及其 他履约能力证明材料原件;

3、出具未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属于失信惩戒对象且未负 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承诺函;

4、如需要查阅鸿达兴业相关资料以对鸿达兴业进行尽职调查的,应提供保 密承诺函;

5、载明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 书。如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6、重整投资方案。重整投资方案中须包括报价,还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意向 投资人基本情况介绍、重整后经营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债务清偿方案、子公司 重整协调方案等内容,以及意向投资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若意向投资人 多次提交材料的,则以重整投资方案提交期限届满前最后一个版本为准;

7、管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管理人联系方式: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普陀路金融集聚区H 座8 层, 联系电话:18618474386

8、重整投资文件的提交

(1)重整投资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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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人(负责人)或受托人签名;如意向投资人为自然人的,则由其本人或受托人 签名。

(2)意向投资人应将重整投资文件提交壹式叁份。

(3)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时,需提供与投资文件内容一致的电子 文档。

(三)遴选

本次招募采取公开竞选招募、集体评审的方式对重整投资人进行遴选,具体 遴选评审规则根据出价高低、履约保障、行业经验等方面综合评定,届时管理人 将报请债权人及鸿达兴业的出资人共同确定。

五、风险提示

因重整事项产生的相应税费应由投资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因 重整程序削债而产生的企业所得税”,意向投资人应当自行向税务部门了解重整 项目相应的税务风险。

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鸿达兴 业现状(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披露和未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 行承担。本招募内容并不当然替代意向投资人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在考虑参 与重整时,除参考本材料外,自行决定是否聘请专业投资顾问、法律顾问或财务 顾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投资意见等。本招募材料并非要约文件,不具有重整投 资协议的约束性效力,只作为参考资料使用,解释权属于管理人。

特别提示:鸿达兴业为原上市公司,其股票已终止上市,意向投资人应当充 分关注相关情况。

六、其他事项

(一)本招募公告解释权归属于管理人。管理人有权根据需要变更招募事项 的有关内容及时间安排,参与招募的意向投资人需无条件接受可能的变化,并根 据管理人的安排配合相关招募进程。如有变化,以管理人的通知为准。

(二)管理人视情况可随时对本公告内容进行撤回、修订、补充或重新发布。

(三)意向投资人视为已高度关注相关风险,自愿按现状进行投资,接受存 在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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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人招募意向投资人的全部过程均接受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中级人 民法院、鸿达兴业全体债权人及鸿达兴业股东的监督。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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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