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对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我们对以下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已达到规定的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公司147名激励对象中,除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外,其余146名激励对象2022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且不存在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制度中规定的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
3、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限售期的全部解除限售条件均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1、因公司实施了2020年度以及2021年度权益分派等,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对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2、因1名激励对象于2022年3月退休,根据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董事会回购注销该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3、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签名:
周岳江: 张永炬: 吴冬兰: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