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2月27日(星期三)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12月27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2月27日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临海市崇和路238号远洲国际大酒店二楼会议厅。
(3)会议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蔡礼永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公司股份587,121,7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2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6名,代表公司股份495,348,8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6%;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12
名,代表公司股份91,772,9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4名,代表公司股份95,600,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8%。
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提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按照议程逐项审议,形成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121,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本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77,832,711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42%;反对9,289,07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弃权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7,121,78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姚毅琳律师、吴婧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