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东亚前海证券关于伟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伟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公司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于2023年10月2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该部分股票自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037,182,156股增至1,169,270,553股。
本次发行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需要对本次拟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4月23日(星期二)。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132,088,3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30%。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2名,对应34个证券账户。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股东名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 |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1 | 中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16,685,082 | 16,685,082 | 1.43% |
2 |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4,419,889 | 4,419,889 | 0.38% |
3 | 杭州谦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3,867,403 | 3,867,403 | 0.33% |
4 |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阳光资管-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周期主题精选资产管理产品”) | 3,867,403 | 3,867,403 | 0.33% |
5 | 朱福强 | 5,524,861 | 5,524,861 | 0.47% |
6 | 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寿养老策略7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3,867,403 | 3,867,403 | 0.33% |
7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0,165,745 | 10,165,745 | 0.87% |
8 | 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 | 3,867,403 | 3,867,403 | 0.33% |
9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16,132,596 | 16,132,596 | 1.38% |
10 | 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55,248,618 | 55,248,618 | 4.73% |
11 | 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7,734,806 | 7,734,806 | 0.66% |
12 | 台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707,188 | 707,188 | 0.06% |
合计 | 132,088,397 | 132,088,397 | 11.30% |
注: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等因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情形;2、本次限售股份解限的股东名称、人数及股份数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上市公告书》中所列一致。
三、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 | 本次变动增减(+,-) | 本次变动后 |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股份数量(股) | 股份数量(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 296,362,313 | 25.35% | -132,088,397 | 164,273,916 | 14.05% |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 872,908,240 | 74.65% | +132,088,397 | 1,004,996,637 | 85.95% |
三、总股本 | 1,169,270,553 | 100.00% | 0 | 1,169,270,553 | 100.00% |
注: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数据为准。
四、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12名,分别为中泰证券(上海)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谦象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代“阳光资管—工商银行—阳光资产—周期主题精选资产管理产品”)、朱福强、中国人寿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国寿养老策略7号股票型养老金产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临海市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台州金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二)上述12名股东在本次发行时均承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及业务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伟星股份股票自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6个月内不予转让。
因此,本公司/本人特申请将在本次发行过程中认购的伟星股份股票进行限售处理,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满6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减持操作。
本公司/本人承诺:基于本次交易所取得伟星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
除前述承诺事项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无后续追加的承诺和其他承诺。
(三)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前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同时,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公司上市资金的情况,公司亦不存在对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提供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一)伟星股份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行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对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保荐机构对伟星股份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伟 刘侃巍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