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亚前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星股份”或“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伟星股份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279号),伟星股份以9.05元/股的发行价格向12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32,088,397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9,540.00万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不含税)1,360.4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18,179.51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3年9月26日全部汇入伟星股份指定账户,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23〕531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说明书》,伟星股份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四个项目: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投资总额 |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金额 |
年产9.7亿米高档拉链配套织带搬迁及服饰辅料技改项目(一期) | 47,460.00 | 42,000.00 |
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 | 34,620.00 | 32,760.00 |
越南服装辅料生产项目 | 44,640.00 | 30,240.00 |
补充流动资金 | 14,540.00 | 13,179.51 |
总计 | 141,260.00 | 118,179.51 |
二、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为了更好地提升运营效率,公司对各园区的生产流程和工序进行了优化调整,拟将临海大洋工业园区内拉头等相关工序统一调整至临海邵家渡工业园。公司募投项目“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涉及前述工序调整,因此公司决定在原有实施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大洋工业园”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台州市临海邵家渡工业园”。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 | 增加前实施地点 | 增加后实施地点 |
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大洋工业园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大洋工业园、浙江省台州市临海邵家渡工业园 |
不动产权证号 | 临城国用(2007)第 3700 号 | 临城国用(2007)第 3700 号、浙(2023)临海市不动产权第0009596号 |
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已完成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变更工作,并取得了台州市生态环境局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投向、用途或实施方式的变更,未改变募投项目建设的背景、募集资金投资总额、实施主体,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实质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四、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8月12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年产2.2亿米高档拉链扩建项目”实施地点在原有“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大洋工业园”的基础上增加“浙江省台州市临海邵家渡工业园”。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是公司根据园区生产布局优化而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用途的变更,不属于募投项目的实质性变更,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方 伟 刘侃巍
东亚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