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星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5年2月修订(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的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关责任。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差错是指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遗漏信息补充;
3、发生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业绩预告修正;
4、发生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2、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3、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4、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如发生第三条中所述重大差错情形的,董事会应当落实有关责任人,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还应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更正、补充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公司内部人员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2)通报批评;
(3)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4)赔偿损失;
(5)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失职,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董事会将视事件情节严重或提请股东会免除其职务。对提供需披露年报信息的外部人员,因提供信息滞后、遗漏、不准确、不真实,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的,董事会将致函给予通报,对涉及差错的股东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议更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子公司负责人因重大差错被追究责任时,还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规定提出相关的处理方案,逐级审批后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