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精工科技(002006)公司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照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经对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等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本次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盈利能力。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事项充分考虑了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相关主体为保障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出具了承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相关决议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23 -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业务发展等多方面因素,进一步维护和保障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明确了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及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及决策机制等,符合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最新要求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有关规定。公司制定《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具体事项,有利于高效、有序落实好本次发行工作,具体授权内容及授权期限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陈三联

2023年5月12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严建苗

2023年5月12日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夏杰斌

2023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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