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工科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精工科技(002006)公司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修订稿)(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本条所称“会计专业人士”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 位;

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材料准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2、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3、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5、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监事会监事要求对公司进行审计时,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即相关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和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报告;

6、其他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内控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其他相关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委员会主席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可要求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其中关联委员对关联议案应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审计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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