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兰生物: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7 证券简称:华兰生物 公告编号:2025-015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4月2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5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办公楼会议室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安康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7人,代表股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881,246,0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1876%。公司董事长安康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842,375,4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62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98人,代表股份38,870,5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55%。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804人,代表股份39,125,9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395%。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议题进行,无否决或取消提案的情况。经与会股东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87,4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5%;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75%;弃权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67,4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23%;反对1,300,0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228%;弃权158,4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49%。
2、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88,6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46%;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弃权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68,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753%;反对1,293,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057%;弃权163,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0%。
3、审议通过了《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879,796,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5%;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7,676,2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48%;反对1,232,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98%;弃权217,3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55%。
4、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879,773,0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29%;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24%;弃权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653,0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353%;反对1,255,3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084%;弃权217,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63%。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947,9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27%;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39%;
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 同意37,827,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24%;反对1,180,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65%;弃权11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11%。
6、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68,828,9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5910%;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94%;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26,708,90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639%;反对12,332,3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196%;弃权84,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65%。
7、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79,585,55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116%;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2%;弃权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465,5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561%;反对1,490,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100%;弃权169,7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38%。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暨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80,002,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8%;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71%;
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882,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207%;反对1,031,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364%;弃权21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9%。
9、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79,950,5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0%;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6%;弃权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4%。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表决情况为:同意37,830,5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891%;反对1,106,9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92%;弃权18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1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本公司法律顾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华兰生物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