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族激光:关于监事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08  大族激光(002008)公司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激光”或“公司”)于2023年8月7日收到监事王磊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获悉王磊先生的父亲王之佐先生于2023年8月1日买入公司股票,于2023年8月4日卖出公司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王之佐先生构成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行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

交易日期交易方式交易方向交易股数(股)成交价格(元/股)成交金额(元)实际发生金额(元,含税费)
2023年8月1日集中竞价买入770024.460188,342188,530.34
2023年8月4日集中竞价卖出770024.587189,323188,944.34

公司将于2023年8月22日披露《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半年度报告》,王之佐先生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不得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并且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王之佐先生通过上述交易共计获利人民币414元,计算方法为:实际卖出发生金额—实际买入发生金额,即188,944.34—188,530.34=414元。截至目前,王之佐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并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王磊先生及王之佐先生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并已将其所获收益上缴公司。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1、本次短线交易为王之佐先生不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致,买卖公司股票是其本人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独立判断而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形。王磊先生事先并不知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亲属公司经营相关信息。

王磊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提醒、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承诺将深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督促亲属执行到位,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王之佐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事项的严重性,对本次短线交易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在证券交易中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王磊先生及其父亲王之佐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2、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按照上述规定,王之佐先生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其已将其上述交易所获收益414元上缴公司。

3、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加强合规培训和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加强学习《证券法》《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公司将进一步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王磊先生出具的《关于亲属在窗口期买卖公司股票、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

2、股票交易记录及交割单;

3、银行转账记录。

特此公告。

大族激光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