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相关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照上市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资格、条件的要求逐项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申请本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同意《关于公司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方案切实可行、决策合理,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四、《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该报告充分考虑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发行方式的可行性,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及长远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该规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现阶段及未来三年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了公司持续性发展的要求及股东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采取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会计年度,且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不存在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的情况。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叶小杰、马元兴、陈玉敏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