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奇股份: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009 证券简称:天奇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4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4日(周四)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4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藕路288号公司办公大楼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斌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现场会议并进行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168,76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176%。其中:
(1)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有1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10,122,86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006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5,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3%;
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46,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113%。
(3)公司9名董事、3名监事及2名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经与会股东审议,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6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7%。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94,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7%。
关联股东费新毅、HUA RUN JIE、张宇星、沈保卫、沈贤峰、李明波、仇雪琴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5,268,275股。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回购注销相关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04,894,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7%。
关联股东费新毅、HUA RUN JIE、张宇星、沈保卫、沈贤峰、李明波、仇雪琴已回避表决,回避表决共计5,268,275股。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0,162,46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9,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043%;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957%。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幸黄华、王新静通过现场会议方式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