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化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传化智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经审查,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传化合成材料有限公司是国内领先的顺丁橡胶生产企业,控股子公司本次申请丁二烯橡胶期货交割厂库,是为满足其发展的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前述事项提供担保是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情况、资信及偿还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其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决策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担保事项。
独立董事:何圣东、陈劲、辛金国
2023年7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