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签订《三方支付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11 证券简称:盾安环境 公告编号:2023-02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三方支付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本次协议的签订系为解决前期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节能”)65%股权所遗留的债务问题,本次签订《三方支付协议》,由浙江盾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节能”)所承担的部分将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一、背景介绍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和2019年12月9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节能将持有的天津节能65%股权转让给水发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发能源”)。
根据2019年11月21日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在审计基准日(2019年5月31日)前天津节能的除水发能源认可的债务外的其他债务或给付义务(以下简称“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以及由于基准日之前浙江节能的过错而导致在基准日之后产生的债务或责任的,由浙江节能承担,如上述债务由天津节能先行承担或天津节能因此遭受处罚的,天津节能有权向浙江节能追偿,如水发能源有应支付给浙江节能款项的,浙江节能同意水发能源直接扣除补偿给天津节能,不足部分天津节能有权继续向公司追偿。前述浙江节能应承担的责任可以从水发能源应支付的股权交易价款或者浙江节能在天津节能中的分红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浙江节能赔偿。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11月23日、2019年12月4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0)、《关
于转让盾安(天津)节能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补充公告》(公告编号:2019-077)。根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之规定,公司已将前述事项作为或有(诉讼)事项在前期定期报告披露。鉴于公司转让天津节能65%股权时部分工程项目仍处于持续施工建设阶段,浙江节能尚未完成项目工程造价审计,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与账面金额存在一定差异,浙江节能、天津节能及其子公司与相关工程施工方之间产生项目工程造价等纠纷,在过程中公司积极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造价审计,同时对部分纠纷案也申请司法鉴定,近期公司结合法院一审、二审的判决及谈判结果等,经协商确认,下列在交易基准日前未进行结算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或有负债8,925.26万元由浙江节能承担。
近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及其子公司就上述天津节能65%股权转让事项下涉及天津节能子公司冬季清洁能源供暖工程-538工程等五个工程项目的或有负债签署《三方支付协议》,确认了该五个工程项目涉及的8,925.26万元由浙江节能承担,具体情况如下:
二、本次浙江节能需承担的款项具体情况
1、冬季清洁能源供暖工程-538工程,由鹤壁盾安供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盾安”)发包,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毅建设”)施工。2023年6月13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号浙01民初948号民事判决确认,鹤壁盾安应向弘毅建设支付剩余工程款5,003.46万元及利息损失。
经确认并协商,属于或有负债(工程款)为4,871.83万元,扣减账面累计抵消金额670.77万元后,浙江节能剩余应付4,201.06万元。近日,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鹤壁盾安签订《三方支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浙江节能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节能支付4,201.0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天津节能转付给鹤壁盾安。
2、长垣盾安供热项目集中供热工程(2017年扩建工程)及长垣节能集中供热工程2018年二网及楼内立管安装工程,由长垣盾安节能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垣盾安”)发包,弘毅建设施工。2023年4月1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浙民终1259号民事判决确认,长垣盾安应向弘毅建设支付工程款本金2,169.26万元及利息损失。
经确认并协商,属于或有负债(工程款)为2,094.98万元,扣减2023年上
半年预付金额2,000万元后,浙江节能剩余应付94.98万元。近日,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长垣盾安签订《三方支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浙江节能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节能支付94.98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天津节能转付给长垣盾安。
3、长垣节能集中供热工程2018年扩建增容一级供热主管网范围、进站支线管网、扩建增容的换热站工程,由长垣盾安发包,河南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建设”)施工。2023年4月25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1民初639号民事判决确认,长垣盾安应向长城建设支付工程款644.86万元及利息损失。
经确认并协商,属于或有负债 (工程款)为1,168.52万元,扣减2023年上半年已付金额523.66万元后,浙江节能剩余应付644.86万元。近日,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长垣盾安签订《三方支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浙江节能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节能支付644.86万元及案件受理费,天津节能转付给长垣盾安。
4、长垣2018-2019年度零星工程,由长垣盾安发包,诚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荣建设”)施工。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项目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金额360万元。
经确认并协商,属于或有负债(工程款)为345.60万元,扣减2023年上半年已付金额150万元后,浙江节能剩余应付195.60万元。近日,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长垣盾安签订《三方支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浙江节能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节能支付195.60万元,天津节能转付给长垣盾安。
5、永济盾安供热项目集中供热工程2017年扩建及换热站建设工程,由永济市盾安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济盾安”)发包,南通苏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建设”)施工。2023年4月,浙江中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就该工程项目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审定结算金额1,292.68万元。
经确认并协商,属于或有负债(工程款)为444.32万元。近日,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永济盾安签订《三方支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浙江节能于协议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向天津节能支付244.32万元,于永济市政接收恢复路段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200万元,天津节能转付给长垣盾安。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的签订为依据前期合同约定条款的执行,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合并净利润8,925.26万元(未考虑所得税的影响),但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涉及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修正情形。公司将持续关注并积极跟进或有负债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依据《企业会计准则13号-或有事项》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或有事项的解决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节能与水发能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
2、浙江节能与天津节能及其子公司签署的《三方支付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