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据《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经讨论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系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以及人才激励需要确定的激励原则及实施方向,不构成具体实施激励计划的承诺。公司将在遵循该长期激励计划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激励计划,并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并及时披露。
《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综上,同意《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及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第一期激励计划”或“本次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计划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及期权的授予安排、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等均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所有激励对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公司本次计划拟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符合第一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其作为第一期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实施本次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公司薪酬考核体系,建立并完善公司与员工的利益共享机制,实现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的一致性,促进长期、稳定发展;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实现企业长远可持续发展。
6、公司就本次计划已制订相应的《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本次计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
7、相关议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监事会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和《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亦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综上,公司实施第一期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计划,并同意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第一期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面,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综合考虑了宏观政策、经济环境、公司现阶段发展重点、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以上市公司扣非后净利润增长率作为考核指标,该指标能反映企业真实经营盈利情况,是体现企业主营业务成长和经营成果最终体现的核心财务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第一期激励计划设定的考核指标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有助于提升公司竞争能力以及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客观全面的评价。
综上,本次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计划的考核目的,同意《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宋顺林、刘金平、李静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