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查股网  2024-01-06  盾安环境(002011)公司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

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说明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拟授予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1、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草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以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公告,并于2023年12月27日通过公司内网公示了《盾安环境长期激励计划第一期暨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内容包括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等信息,公示期为2023年12月27日至2024年1月5日,公示期共计10日。截至公示期届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职务、拟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南第1号》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监事会结合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名单和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经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适当选举或聘任,与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具备《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2)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3)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4)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

(5)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6)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综上,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其所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监 事 会二〇二四年一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