盾安环境: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
(1)时间
①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星期一)15:00。
②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上午9:15 -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诸暨市店口镇解放路28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李建军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2、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代表共374名,代表股东37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84,926,8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5.5144%。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1名,代表2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409,914,1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473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7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012,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37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5,152,0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53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39,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73人,代表股份75,012,7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406%。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结合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3,988,5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65%;反对5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9%;弃权3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213,7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15%;反对59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932%;弃权34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3%。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84,188,9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78%;反对3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14%;弃权3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808%。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4,414,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181%;反对34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07%;弃权39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12%。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已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 以上通过。
三、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