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股份: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http://ddx.gubit.cn  2023-10-26  永新股份(002014)公司公告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NOVELCO.,LTD

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实施细则

证券代码:002014证券简称:永新股份修订时间:2023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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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适应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水平,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1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补足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为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日常管理、筹备会议和准备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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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准备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提交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备案;

(二)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向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负责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相关事项报告并向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每年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或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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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四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现场召开时,表决方式采取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及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及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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