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http://ddx.gubit.cn  2023-05-13  协鑫能科(002015)公司公告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被保荐公司简称:协鑫能科
保荐代表人姓名:冯进军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保荐代表人姓名:卞韧联系电话:010-65051166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2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未现场列席,已审阅会议文件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1次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项 目工作内容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1次
(2)培训日期2023年4月4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内幕交易规则、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规范对外担保和资金往来等相关内容。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不适用
3.“三会”运作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不适用
6.关联交易不适用
7.对外担保不适用
8.购买、出售资产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不适用
事 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不适用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资产重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关于提供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关于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公司、董监高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公司关于与相关方不存在关联关系的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标的公司或有事项的声明与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质押的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股份减持承诺不适用
资产重组:控股股东关于置出资产员不适用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工安置事宜的承诺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股权质押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实际控制人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公司关于不承诺本金及收益率以及不构成明股实债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债务事项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方面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关于可转债认购事宜及避免短线交易的承诺函不适用
再融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适用
再融资: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东关于股份限售承诺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说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协鑫能科于2022年10月17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根据本次发行的需要,公司聘请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次发行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由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完成原保荐机构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中金公司承继,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不再履行相应的持续督导责
报告事项说明
任。中金公司委派冯进军先生和卞韧先生担任保荐代表人,负责公司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金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6月1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3号),因中金公司1笔场外期权合约对手方为非专业机构投资者,违反了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2022年6月7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32号),因中金公司未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成境外子公司整改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3、2022年8月10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15号),因中金公司作为某公司债券的牵头主承销商及其第一期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决定对中金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4、2022年11月23日,中金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2]207号),因中金公司子公司中金前海(深圳)私募股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中金前海(深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管理的15只产品未按期完成整改、中金公司未能识别并拦截客户“逆回购”交易金额超过客户账户当日可用资金等事项,中国证监会北京证监局对中金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金公司就前述监管措施已经提交了相关整改报告或正在积极推进相关整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协鑫能科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监管措施的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2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关于对上海其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6号),因2021年1月4日公司控股股东持有的公司1.60亿股股票被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后于2021年2月1日解除冻结,公司未将上述股权冻结及解冻信息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定办法,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决定对协鑫能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报告事项说明
针对上述监管措施,协鑫能科已进行了全面自查和整改完善。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冯进军卞韧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