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00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同意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下属公司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为其提供对外担保,担保金额上限为282.55亿元人民币,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担保、资产抵押、质押等;如果下属公司在申请金融机构授信及日常经营需要时引入第三方机构为其提供担保,则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可为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应的反担保。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为261.95亿元人民币,其中为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43.50亿元人民币,为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额度不超过118.45亿元人民币。
本次对外担保额度授权期限为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并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法律法规等允许的范围内适度调整各下属公司的担保额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披露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在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予的
担保额度内,将原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协鑫鑫蓝(成都)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尚未使用的担保额度4,000.00万元调剂至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子公司东台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使用。本次担保额度调剂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被担保人 | 原担保分配额度 | 本次调剂担保额度 | 调剂后担保额度 |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已使用担保额度 | 调整后可使用担保额度 |
东台协鑫热电有限公司 | 40,000.00 | 4,000.00 | 44,000.00 | 0.00 | 44,000.00 |
协鑫鑫蓝(成都)智慧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 30,000.00 | -4,000.00 | 26,000.00 | 0.00 | 26,000.00 |
合计 | 70,000.00 | 0.00 | 70,000.00 | 0.00 | 70,000.00 |
三、对外担保进展情况
1、2023年8月9日,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兰溪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热电”)及如东协鑫环保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热电”)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兰溪热电和如东热电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智慧能源”)向光大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9日至2024年8月8日期间协鑫智慧能源在2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光大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人民币。
2、2023年8月10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南通海门鑫源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门热电”)向海门农商行申请的6,9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期间海门热电在6,900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内与海门农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6,900万元人民币。
3、2023年8月17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江苏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东农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如东热电向如东农商行申请的2,7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17日至2026年8月16日期间如东热电在2,700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内与如东农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2,700万元人民币。
4、2023年8月23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焦作市协科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焦作协科”)向浦发银行郑州分行申请的5,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8月23日至2038年8月23日期间焦作协科在5,500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内与浦发银行郑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1,049.83万元人民币。
5、2023年9月11日,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签署了《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台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热电”)向北京银行南京分行申请的本金为44,000万元人民币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
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1日至2038年9月10日期间北京银行南京分行基于借款主合同对东台热电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6、2023年9月12日,公司与中航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租赁”)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山西协鑫数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协鑫”)与中航租赁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山西协鑫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天镇县恒太集阳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镇集阳”)向中航租赁申请的本金为17,28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2日至2035年10月16日期间中航租赁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天镇集阳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7、2023年9月14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向民生银行苏州分行申请的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4日至2024年9月14日期间协鑫智慧能源在10,000万元人民币授信额度内与民生银行苏州分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 0元人民币。
8、2023年9月13日,公司与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协鑫智慧(苏州)能源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电力投资”)与长江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苏州电力投资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太仓鑫能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太仓鑫能”)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215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3日至2033年9月12日期间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太仓鑫能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9、2023年9月15日,公司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零碳”)与长江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苏州零碳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东台鑫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台鑫荣”)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192.90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5日至2033年9月14日期间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东台鑫荣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10、2023年9月15日,公司与长江金租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苏州零碳与长江金租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公司和苏州零碳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海安鑫荣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鑫荣”)向长江金租申请的本金为324.37636万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分别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和股权质押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5日至2033年9月14日期间长江金租基于融资租赁主合同对海安鑫荣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
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11、2023年9月19日,公司全资子公司协鑫智慧能源与宁夏中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园支行(以下简称“中卫农商行东园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约定协鑫智慧能源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宁夏鑫发新能源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宁夏鑫发”)向中卫农商行东园支行申请的1,080万元人民币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3年9月19日至2034年9月18日期间宁夏鑫发在1,080万元人民币借款额度内与中卫农商行东园支行办理约定的各类银行业务所形成的债权,具体以实际签订的合同为准。上述担保额度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额度范围之内。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保证合同》项下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元人民币。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担保情形 | 担保总额 | 担保余额 | ||
担保总额 | 占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 担保余额 | 占2022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的比例 | |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 | 256,835.96 | 24.85% | 181,170.61 | 17.53% |
2、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 686,025.57 | 66.38% | 477,685.46 | 46.22% |
3、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 796,845.49 | 77.11% | 571,486.21 | 55.30%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 | 1,739,707.02 | 168.34% | 1,230,342.28 | 119.05% |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发生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