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30  协鑫能科(0020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3-141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

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事项承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承诺事项的背景及具体内容

2021年3月,公司根据国家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市场需求变化,制定了《公司电动汽车换电业务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公司将在稳健发展清洁能源及热电联产业务的同时,快速启动布局换电业务,重点聚焦绿色出行生态,倾力打造从清洁能源生产、换电服务到储能的便捷、经济、绿色的出行生态圈。公司规划和实施的换电站主要分为两大类:乘用车和商用车。其中乘用车主要面向城市场景,包括出租车、网约车等;商用车主要面向矿山、港口、码头等特定场景,包括重型载货车、矿卡等。

近年来,公司换电业务已打造“协鑫电港”品牌,规划了两期换电站建设项目,其中一期项目为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之“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二期项目为2022年度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募投项目之“协鑫电港项目(二期)”。

2023年6月,公司在申请发行可转债的过程中,因可转债募投项目“协鑫电港项目(二期)”与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

目”均投向换电站建设项目,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为进一步保证可转债募投项目的合理性,根据审核要求,并结合公司业务规划及换电站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公司就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和资金用途作出承诺,承诺内容如下:

“本公司现就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所取得的募集资金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拟将239,170.47万元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本公司承诺将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项目全部在建及运营工作;

2、本公司不会对‘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相关募集资金实际用途作出变更;

3、本公司将积极推动前述募投项目实施,在国内下游换电乘用车和重卡车销量符合市场预期的情况下,若未能在承诺时间内完成‘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全部在建及运营工作,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二、 申请豁免承诺的原因

随着换电市场的变化发展以及公司战略的优化调整,公司综合考虑目前市场发展格局、投资开发策略、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等情况,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安全和收益,主动撤回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同时申请豁免履行上述承诺,具体原因如下:

(一)换电市场细分赛道趋于明晰,规模化投资不及预期

公司推进的换电站建设包含商用车和乘用车两种业务场景,乘用车换电站主要面向长三角和大湾区等都市圈发展水平较好的城市,为城市乘用车提供补能服务,该类场景由于面临车辆标准兼容性以及原有充电网络的竞争,单个换电站投资的收益相对较低;商用车换电站主要集中在河北、新疆、内蒙古、山西、山东等拥有大量重卡车辆的封闭行驶场景,该类场景运力可控、收益稳定,具备较高的投资价值,但竞争较为激烈。经过近些年的发展,公司移动能源战略已形成以城市充电为主、以特定场景换电为辅,综合互补的多样化解决方案。所以,公司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严格控制风险,审慎推进换电站相关项目,导致公司换电站建设和运营数量未达预期规模。

(二)城市场景面临充电市场的激烈竞争

在城市补能领域,充电市场的竞争极大的挤占了换电市场空间,主要体现在动力电池和充电基础设施技术的不断提升。一是今年下半年以来,快充与超充技术不断取得突破,800V高压快充技术、满足2C和4C充电倍率的动力电池产品、双枪充电技术及300kW以上大功率充电技术等不断取得突破,纯电动汽车快充补能所需时间持续缩短,未来有望实现15-20min充电30-80% SOC的目标,换电时间优势趋于降低。二是整车续航里程持续提升,纯电动汽车平均续航里程从10年前的平均100公里提升至现在的平均400公里,里程焦虑问题基本得到缓解,未来纯电动汽车续航里程有望持续提升,纯电动汽车用户补能频率将稳中有降。三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充电设施与换电设施都在持续建设与完善,充电设施建设密度与分布情况远远优于换电设施,或将进一步影响用户选择充电车型还是换电车型,进一步加剧充电与换电模式选择分化。基于以上市场变化,公司如果继续维持原有的城市换电策略,将产生极大的投资风险。

(三)“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进度较慢

截至2023年11月30日,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使用进度为

41.41%。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项目名称拟用募集资金投资额累计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剩余募集资金金额投资 进度
1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239,170.4727,477.78211,692.6911.49%
2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20,000.0013,698.956,301.0568.49%
3补充流动资金112,900.00112,900.000100.00%
合计372,070.47154,076.73217,993.7441.41%

注:“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预计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为2024年12月,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未包含该项目。

公司将根据发展战略的优化调整和具体业务发展的需求,适时调整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以保障公司募集资金的安全和收益,保护全体股东利益。

(四)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公司业务发展

公司申请发行可转债期间,考虑到当时的市场背景以及储备项目,公司审慎出具了上述承诺,并尽全力开拓换电业务,但基于前述原因,公司经过慎重考虑,认为继续履行上述承诺,将不利于公司业务发展,不符合目前的实际情况和投资进展;公司无法在短期内,将“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剩余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盲目快速投资将可能导致标的项目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本着为全体股东负责、为资产安全性负责、为业务稳定可持续发展负责,公司希望豁免履行前述承诺,并在下阶段业务发展中,合理评估募投项目,确保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的合理使用。综上所述,公司出具上述承诺的背景和基础已发生变更,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有关规定,公司现申请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

三、 本次豁免承诺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 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议案》,董事会认为:

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意见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发表了过半数同意意见,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属于《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中规定的可以变更或豁免的承诺。目前公司出具上述承诺的背景和基础已发生变更,继续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和股东利益。本次豁免履行承诺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规定的要求。本次豁免承诺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无异议。

五、 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4、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豁免履行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事项承诺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