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4-12  协鑫能科(00201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协鑫能科 公告编号:2025-026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四方监

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32号),核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05,738,393股新股。公司以每股人民币13.90元的价格向14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863,302股。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64,999,897.80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44,295,181.96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720,704,715.8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2月21日到账。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22日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2]000091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结合2025年3月募集资金用途变更后的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于2025年3月1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同意新设部分募集资金专户、调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用途,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同意将已终止或已结项等项目的相关专户进行销户;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办理相关专户的开立、用途调整、销户及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21)。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分别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和监管协议签订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监管协议 签订情况
1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515777136501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变更,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2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700634722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
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37090180800808061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4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2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5苏州协鑫鑫光智慧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58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6苏州协鑫零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800809703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序号

序号开户主体开户行账号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监管协议 签订情况
7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高新区支行32250198648300004259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8福建协鑫鑫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200809766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9浙江协鑫鑫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000848140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不变
10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马群支行501480838677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与募投项目对应关系变更,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
11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铜山支行408030100100263034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2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4000862010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新开户,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13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4200862008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4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500862012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
15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3300856138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
16重庆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8112001012400856141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

三、《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甲方于2021年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三方”)已于2022年11月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2024年4月,甲方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甲方、乙方、丙方三方于2024年6月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2025年2月,甲方根据最新战略规划及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等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3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并调整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调整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应调整;决定对“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新增募投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现经三方友好协商,就募投项目变更后的监管协议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决议,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二)公司、公司子公司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徐州鑫和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南京鑫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城东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于2021年通过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用于投资“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2024年4月,甲方综合考虑“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运营情况以及公司战略规划优化调整等因素;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2024年4月29日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投入新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已终止“新能源汽车换电站建设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和“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

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已于2024年6月/7月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2025年2月,甲方根据最新战略规划及相关募投项目的投资建设进展等情况,对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于2025年2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5年3月10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及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使用募集资金投入“新能源汽车充电场站建设项目”,并将其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调整“分布式光伏电站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并调整其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将“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建设项目”调整为“新型储能电站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内容由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电站项目调整为投建新型电网侧储能和用户侧储能电站项目,项目投资建设规划、投资总金额和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等相应调整;决定对“信息系统平台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进行结项,并将其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募投项目;决定新增募投项目“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热电联产项目”、“石柱七曜山玉龙风电二期项目”。现经四方友好协商,就募投项目变更后的监管协议事宜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户。根据甲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决议,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除非另有约定,本补充协议为《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一部分,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其他未尽事宜亦适用《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约定。

3、本补充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公司子公司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重庆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中金公司分别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一: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广州新能智储新能源有限公司/中山新能智储科技有限公司/太仓鑫网能源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协鑫热电有限公司/重庆协鑫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中金公司”)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相关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相关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之补充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