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科: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9月)

查股网  2026-09-18  协鑫能科(002015)公司公告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九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银行间债券 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 称“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 系指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包括 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票 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是指公司在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或存续期限内,对发 行债务融资工具的非金融企业偿债能力或者投资者权益可能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债务融资工具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规定, 对非金融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介(交易商协会 认可的网站或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银行间市场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存续期”为债务融资工具发行登记完成直至付息兑付全部完成或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董事

会应当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作出修订的,应当将修

订的制度重新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向市场公开披露其主要修改内容。

第十二条 作为上市公司,本制度所涉及拟披露的信息如达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同时按照有关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及《协鑫

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发行的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当根据相关规定于发行前或在规定的时

间内披露以下文件:

(一)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如有);

(四)受托管理协议(如有);

(五)法律意见书;

(六)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有关上述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及披露,公司应遵照交易商协会的相关自律规则,

并取得交易商协会的同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发行前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

要内容的公告,并在发行文件中披露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完成后,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 易流通首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披露发行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 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期限、价格等信息。

第四章存续期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应当不晚于公司按照 境内外监管机构、市场自律组织、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或者将有关信息刊登在 其他指定信息披露渠道上的时间。

债务融资工具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公司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当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以下 称“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年 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1 个月内披露季度财 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 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关 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一季度信息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信息披露时间,并且上述信息的披露 时间应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无法按时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于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未按期披 露定期报告的说明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未按期披露的原因、预计披露时间等情

况。

第十八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债务融资工具偿债能 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 可能产生的影响。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变更;

(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全部或主要业务陷入停顿、生产 经营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变更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债务融资工具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

(四)公司1/3 以上董事、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发生变动;

(五)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经理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履行职责;

(六)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或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提供重大资产抵押、质押,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八)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无偿划转以及 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资产重组;

(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或者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 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十)公司股权、经营权涉及被委托管理;

(十一)公司丧失对重要子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增进安排发生变更;

(十三)公司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

(十四)公司一次承担他人债务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或者新增借款超过上 年末净资产的20%;

(十五)公司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公司进行债务重组;

(十六)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或 行政监管措施、市场自律组织做出的债券业务相关的处分,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七)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存在严重失信行为;

(十八)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二十)公司拟分配股利,或发生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情形;

(二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二十二)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订立其他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的重大合同;

(二十四)发行文件中约定或公司承诺的其他应当披露事项;

(二十五)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事项;

(二十六)交易商协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定向发行对本条涉及内容另有规定或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息 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知道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 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关于重大事项的决定或通知时;

(五)完成工商登记变更时。

重大事项出现泄露或市场传闻的,公司应当在出现该情形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 履行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力产生较大影 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及时披露 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本制度的,应当在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披露时 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公司无法按时披露上述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于本制 度第十七条规定的披露截止时间前披露变更后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应在变更之日 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变更情况及接任人员。对于未在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事务负 责人变更后确定并披露接任人员的,视为由法定代表人担任。如后续确定接任人员, 应当在确定接任人员之日后2 个工作日内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 履行必要变更程序,并至少于募集资金使用前5 个工作日披露拟变更后的募集资金 用途。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信息差错进行更正,涉及未经审计的财务信息的, 应当同时披露更正公告及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涉及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审计或对更正事 项进行专项鉴证,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专项鉴证报告及更正 后的财务信息;如更正事项对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具有广泛性影响,或者该事项导致 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发生改变,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信息进行 全面审计,并在更正公告披露之日后30 个工作日内披露审计报告及经审计的财务信 息。

第二十四条 债务融资工具附选择权条款、投资人保护条款等特殊条款的,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发行文件约定及时披露相关条款的触发和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至少于债务融资工具利息支付日或本金兑付日前5 个 工作日披露付息或兑付安排情况的公告。

第二十六条 债务融资工具偿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付 息或兑付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的风险提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债务融资工具未按照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或兑付本金的,公 司应在当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不晚于次一工 作日披露未按期足额付息或兑付的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5 个工作日 披露变更公告。

第二十九条 债务融资工具违约处置期间,公司及存续期管理机构应当披露 违约处置进展,公司应当披露处置方案主要内容。公司在处置期间支付利息或兑付 本金的,应当在1 个工作日内进行披露。公司应当配合存续期管理机构履行其披露 义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管理和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并管理。董事 长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一条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由公司财务分管领导 担任。公司按规定披露其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

本制度中的“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仅指对于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信息 披露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作为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的信息披露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具体信息披露事宜,应当遵照《协 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的,公司可向交易商协会申请豁免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如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而未报告 或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 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给公司或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内部 处分及经济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媒体应当客观、真实地报道涉及公司的情况,如提供、传播虚 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公司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 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八章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六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露。

第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 财务会计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 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四十八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九章对外信息沟通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平获取公司 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同时及时关注媒体对公司的相关报道, 在发现重大事件于正式披露前被泄露或者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债务融资工 具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有责任及时通知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向 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公开书面方式进行澄清或者正式披露。

第十章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由公司财务部门 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9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