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荣兆业: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执行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结本次执行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原告、被上诉人)
3、涉案的金额:约人民币6,500万元及利息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所涉亚洲仿真应返还公司的6,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款,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全额计提了信用损失。香洲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亚洲仿真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8日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香洲法院”)送达的关于公司与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的(2024)粤0402执8818号《执行裁定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亚洲仿真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向香洲法院提起诉讼,香洲法院于2022年10月21日对本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已作出(2022)粤0402民初13305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亚洲仿真向公司返还6,500万元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等。亚洲仿真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中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亚洲仿真未在指定期限内向珠海中院交纳上诉费,珠海中院作出(2023)粤04民终40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
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具体情况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4日、2022年11月9日、2023年6月27日、2023年7月21日、2023年11月7日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公司2022-030号公告、2022-042号公告、2023-029号公告、2023-031号公告、2023-040号公告。
二、本次收到的《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
因亚洲仿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公司向香洲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香洲法院已依法立案受理。2024年9月18日,公司收到香洲法院送达的(2024)粤0402执8818号《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亚洲仿真控制系统工程(珠海)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其他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的总金额约为95.31万元(本金),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2%;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针对本案所涉亚洲仿真应返还公司的6,500万元项目合作开发款,公司已分别于2018年度、2019年度全额计提了信用损失。
香洲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亚洲仿真负有继续向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仍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因此,本案的执行情况仍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预计本案对公司本年利润或以后年度利润将产生的影响。
五、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