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候选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未发现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我们同意补选肖作平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川、辛阳、张立强
2023年6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