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独立董事对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事前认可意见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作为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文件,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就拟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事项与公司管理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提前沟通,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辛阳、张立强、肖作平
2023年11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