亿帆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4月修订)
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YIFAN PHARMACEUTICAL CO.,LTD.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二O二四年四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 5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 7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其行为规范 ...... 8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 9
第七章 附 则 ...... 1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和完善亿帆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强化公司与外界的交流与沟通,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互动交流、诉求处理、信息披露和股东权利维护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公司整体价值,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和回报投资者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新闻媒体;
(四)证券监管管理部门等相关监管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四)一对一沟通;
(五)电话咨询;
(六)现场参观;
(七)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八)公司网站;
(九)其他方式。
第十条 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介绍或培训,提高其与投资者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秘书处要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
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处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通过举行业绩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深交所互动平台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他决策部门。
(二)定期及临时报告:主持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及临时报告的编制工作,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
(三)会议筹备:负责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
(四)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五)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发布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并及时进行维护,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公共关系:建立和维护与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七)横向交流:负责与其它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的合作与交流。
(八)危机处理:在重大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业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九)档案管理: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资料的建立、保管等工作。
(十)其他工作: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各分、子公司、全体员工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以适当方式组织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
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及时、深入和广泛的沟通,并借助互联网等快捷手段,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其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但不得提供公司内幕信息,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接待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内容详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按照《规范运作》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在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当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为了吸引认购而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申请银行贷款等业务活动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的交易对手方、中介机构、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要求有关机构和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否则不得提供相关信息。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上述负有保密义务的机构或个人不得对外泄漏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及对外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后,应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第三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
可以获取同样信息。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深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交所,并通过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已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其修改时亦同。